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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增加CNS15663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之檢驗標識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63000219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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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標三字第一○四三

○○○七二八○號修正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十一項公告(如附件),前揭公

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換)發證

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RoHSRoHSXX)。「配線

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

下方或右方同時加註RoHSRoHSXX),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

近處進行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