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標三字第一○四三
○○○七二八○號修正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十一項公告(如附件),前揭公
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換)發證
書者,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RoHS或RoHS(XX)。「配線
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
下方或右方同時加註RoHS或RoHS(XX),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
近處進行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