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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配合國防部辦理民營企業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4046033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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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有效運用科技人才,積極發展國防工業,落實全民國防,特
    配合國防部頒訂之「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包含下列三種申請案:
(一)配合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申請案(以下簡稱營運總部申請案
      ):係指符合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之民營企業所送國防訓儲員額
      申請案。
(二)配合鼓勵國內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申請案(以下簡稱研發中心申
      請案):係指符合設立研發中心認定要件之民營企業所送國防訓儲
      員額申請案。
(三)一般申請案:前二款以外其他民營企業所送國防訓儲員額申請案。


三、一般申請案及營運總部申請案,由經濟部工業局受理;研發中心申請
    案,由經濟部技術處受理;申請案收文後,由受理單位對申請案進行
    資格及文件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查核。


四、受理單位完成資格及文件審查後,由經濟部工業局統籌辦理員額分配
    及員額審查事宜。配合該項作業,經濟部工業局應於每年國防訓儲員
    額受理申請截止後召開會議,依金屬機電、電子資訊、民生化工及技
    術服務等產業類別分別確定其員額分配,並訂定當年度各產業類別員
    額核配初審原則。訂定初審原則時,應對營運總部申請案及研發中心
    申請案酌予提高其核配員額比例。


五、經濟部工業局於員額分配及員額核配初審原則確定後,應依產業類別
    邀集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國防部人力司、經濟部技術處等相關單位及
    專家學者,分別召開員額核配初審審查會,依員額核配初審原則進行
    審查。經濟部工業局將初審建議核配用人單位及員額函報經濟部;經
    濟部於彙整部內所有初核機關(單位)初審結果後,將經濟部初審建
    議核配用人單位及員額函送國防部進行複審。(辦理民營企業國防訓
    儲員額核配初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六、經濟部工業局於受理民營企業用人單位建議錄用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
    士官名冊後,就該名冊之人員辦理專長初審,並由該局將初審甄選合
    格名冊之電子文件,函送國防部辦理複審。


七、國防訓儲人員分派至民營企業用人單位服務後,由經濟部工業局運用
    國防部建置之「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管理資訊系統),對所有民營企業用人單位研發計畫執行情形及國防
    訓儲人員運用情形,進行線上動態考評。對未符規定之用人單位,應
    將其列入異常案;對表現優良之用人單位,得函送國防部推薦為年度
    優良國防工業訓儲制度用人單位。


八、對於重點對象及異常案件,經濟部工業局應採現場查核方式加強考評
    ,並將異常案件之查核報告函送國防部彙整辦理。


九、民營企業用人單位如有國防訓儲人員改分配或研發計畫變更等事宜,
    均由經濟部工業局檢附審查意見轉送國防部辦理。


十、國防部辦理年度國防工業訓儲制度評鑑考核作業時,有關民營企業用
    人單位部分,經濟部工業局應派員配合辦理。


十一、對於民營企業用人單位與其國防訓儲人員間有爭議時,經濟部工業
      局得會同相關單位及專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時,應將全案轉送國
      防部辦理。


十二、經濟部工業局應運用國防部之管理資訊系統,針對民營企業用人單
      位定期填報之研發成果資料,統計分析民營企業國防訓儲人員之總
      體研發成果。


十三、經濟部工業局應設立民營企業國防訓儲制度服務窗口,提供民營企
      業及國防訓儲人員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