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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政字第112840001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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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
    升施政效能,特設本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
    兼任,及置委員七人以上,委員任期為一年,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局一級單位主管、各分局分局長或局長指派之代表。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