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提升
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之規定,設置本署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執行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之任務: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無法判定其保存年限。
(四)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三、鑑定小組以每年定期性召開鑑定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室
主任擔任;小組內聘委員由本署主任秘書室專門委員或簡任秘書一人
擔任及各組室副主管或簡任人員擔任,均為無給職。
五、會議出席除內聘委員外,另視業務性質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退
休人員二至五人,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經費視業務性質由相關業務
費項下勻支。
六、本小組幕僚工作由秘書室負責。
七、本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九、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主席職務者,
除由副召集人代理其主席職務外,得依前點規定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並由其代理人代行主席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