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運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06030068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
    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並建立公平、客觀的考核制度
    ,以提升育成中心的經營績效及服務功能,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運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要
    點」,成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
    小組),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審核各機構提報之育成中心計畫
    及評估育成中心之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辦
    理創業育成業務主管擔任,另置專家委員二十至二十五名,聘請相關
    之專家學者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無任期之限制,但因職務變動應
    解任改聘;專家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審查小組職責如下:
(一)出席審查小組會議
(二)審查育成中心計畫之內容及可行性
(三)查核育成中心計畫執行狀況
(四)估育成中心之經營績效
(五)審核育成中心計畫申請案及補助金額
(六)檢討修訂育成中心計畫內容與執行之各項審查標準
(七)其他育成中心健全發展有關事項


四、各項審查或查核結果需經審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且出席人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審查小組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審查小組之專家委員每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審
    查計畫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進行實地訪視查核時得依規定支領日支
    費及差旅費。
    前項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日支費及差旅費之支領金額,依「經
    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預算編列執行標準」之
    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