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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檔案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產策字第112014462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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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署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署申
    請。
三、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四、本署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
    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八)其他法律規定者。
五、提供應用之檔卷,如頁數在二十頁以下者,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檔卷其中
    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六、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
    文件,經本署檔案管理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指定閱覽處所。
七、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六)本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服務櫃檯保管。
八、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九、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七點及第八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
    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檔卷應用完畢歸還,應經本署檔案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點收後,始將身分
    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卷,應至本署指定閱覽處所為之。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附錄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本署目前僅提供紙張及部分電子
      檔複製。
      前項收費,出納人員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