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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資字第1080488030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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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本部及主管之重要目的事業機構
    資訊通信安全政策、落實資通安全危機事件通報及相關應變作業,特
    設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負責執行本部、所屬機關(構)及主管之重要目的事業機構之
    資通安全預防、危機通報及緊急應變處理相關事宜,其組織運作架構
    如附圖。


三、本小組屬常態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資安長)兼任
    ,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本部資訊安全管理業務;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推動、協調及督導本部資訊安全管理
    業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訊中心主任擔任,承正、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綜理本小組有關業務;本小組委員由本部幕僚單位主管及所
    屬機關(構)之資安長(副首長兼任,無副首長者由首長指派)兼任
    之。


四、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安全預防:負責蒐集資通安全資訊、培訓資通安全技術、訂定本部
      系統安全等級、建置資通安全措施及執行資通安全監控等事項。
(二)危機處理:負責規劃危機處理程序、查明危機事件原因、確定影響
      範圍並作損失評估、執行緊急應變措施、辦理危機通報及執行解決
      方案等事項。


五、本小組下設行政機關分組、事業機構分組、產業輔導分組與稽核服務
    分組四個工作組,各分組主、協辦單位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行政機關分組:
      主辦單位為本部資訊中心,協辦單位為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各行政機
      關,負責本部幕僚單位與行政機關之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工作
      。
(二)事業機構分組:
      主辦單位為本部國營會,協辦單位為各國營事業機構,負責本部事
      業機構之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工作。
(三)產業輔導分組:
      主辦單位為本部工業局、中小企業處、能源局及商業司,配合相關
      法令規範及業務政策所需,負責本部所主管之目的事業機構之資通
      安全預防輔導或宣導等相關工作。
(四)稽核服務分組:
      主辦單位為本部資訊中心,協辦單位為本部政風處及國營會,負責
      辦理本部及各機關(構)有關資通安全稽核之相關工作。
    各分組主辦單位應建立其轄管之機關構通報聯絡網及技術支援聯絡網
    人員名冊。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中心負責辦理,各分組之幕僚作業由各分
    組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七、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一般行政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小組應依據經濟部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計畫及作業處理程序辦理
    危機處理相關工作。


九、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