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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21612626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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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審查作業,特設
    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依排水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提送本署審查且開發基地總面積(開發後排入中央管區排
        者)達 10 公頃以上之排水計畫書。
    (二)其他有關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之審查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署總工程司或指定副總工程司兼任;置副召
    集人 1  人,由本署河川海岸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推動業
    務;並置審查委員 12 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審查
    委員成員如下:
    (一)本署水利行政組副組長。
    (二)本署水文技術組副組長。
    (三)本署河川海岸組副組長。
    (四)本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副所長。
    (五)轄管河川局副局長。
    (六)具水利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 5  人。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任期 2  年,期滿得予續聘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得低
    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查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會議,審查會議時應有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專家學者委員需有 2  人以上出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署相關組室及附屬機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委託同組室或同機關人員代理出席。
五、本小組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六、本小組審查案件時,得先行現勘並邀請開發單位列席報告說明;必要時並
    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其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