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
機關)辦理一百零四年度至一百零九年度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
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於本署設審查小組,針對受補助機關依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
治第二期計畫提報之先期計畫書所研提計畫之必要性、完整性與合理
性,及以往辦理相關補助計畫執行情形等條件審查,計畫所需經費原
則由本署全額補助(違法水井處置執行計畫受補助機關需另配合編列
行政作業費),並依年度預算編列狀況分配補助額度。
(二)受補助機關應將本署通知之預定補助經費額度列入年度預算;其確定
補助金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另行通知為準。
(三)受補助機關應依本署通知之下一年度預定補助經費,於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函送下年度補助計畫執行計畫書(附件一)至本署審核,
確定符合整體計畫之目標及範圍。
(四)受補助機關之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辦理之目的、期間、工作項
目、執行方式、所需經費支用明細表、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受補助機關之執行計畫係委託廠商辦理者,應於完成決標簽約後,將
預算書及契約書函送本署備查。
三、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工程類計畫補助經費之撥付及核銷方式:
1.工程開工後受補助機關應將預算書、契約書、開工報告、納入預算
證明、收據、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與其他相關文件,函報本署請
款,本署依發包總工程費及管理費撥款百分之三十。
2.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受補助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檢附請款
明細表(附件二)、經費累計表(附件三)、工程施工進度(依個
案計畫提送)與領據,請撥發包總工程費及管理費百分之三十(累
計百分之六十);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時,應於一個月內檢
附上開資料,再請撥發包總工程費及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累計百
分之九十五)。當撥付第二期及第三期款時,對於已撥經費之累計
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者,撥付當期請款額全數;達百分之七十而未
達百分之八十者,撥付當期請款額百分之七十;達百分之六十而未
達百分之七十者,撥付當期請款額百分之六十;未達百分之六十者
,撥付當期請款額百分之五十。
3.工程完工驗收後應檢附決算書、請款明細表(附件二)、經費累計
表(附件三)、工程施工進度(依個案計畫提送)與領據,函報本
署請撥實際決算金額及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二)非工程類計畫(如:試驗、規劃、設計及調查等)補助經費之撥付及
核銷方式:
1.第一期:計畫完成契約簽訂後(或其他經本署同意之撥款查核點)
,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經費累計表(附件三
)、工程施工進度(依個案工程提送)、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委
託服務契約書副本三份及本署補助經費之分項工作執行計畫書函送
本署,請撥發包金額之百分之三十金額。
2.第二期:計畫期中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或其他經本署同意之撥款查
核點),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經費累計表(
附件三)、領據及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函送本署,請撥發包金額之百
分之四十金額。
3.第三期:計畫期末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或其他經本署同意之撥款查
核點),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經費累計表(
附件三)、領據與計畫成果報告函送本署,請撥實際結算金額及已
撥付金額之差額。
(三)違法水井處置執行計畫補助經費之撥付及核銷方式:
1.非自辦工作:
(1) 第一期:完成發包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契約書、請款明細表
(附件二)、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請撥發包金額百分之三十
。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於完成發包後得請撥全部
發包金額。
(2) 第二期:執行進度達預定辦理工作百分之五十時,由受補助機
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
領據,請撥發包金額百分之五十(累計請撥發包金額百分之八
十)。
(3) 第三期:執行進度達預定辦理工作百分之八十時,由受補助機
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領
據,補助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請撥發包金額百分之
二十(累計請撥發包金額百分之百);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
千萬元者,請撥發包金額百分之十五(累計請撥發包金額百分
之九十五)。
(4) 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於完成驗收結算後,由受補
助機關檢附驗收證明或結算書、請款明細表(附件二)、執行
進度報表(附件四)、領據,請撥實際結算金額與已撥付金額
之差額。
2.自辦工作:
(1) 第一期:執行計畫書核定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明細表(
附件二)、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於執行計畫書核定後得請撥
全部補助金額。
(2) 第二期:執行進度達預定辦理工作百分之三十時,由受補助機
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領
據,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累計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
(3) 第三期:執行進度達預定辦理工作百分之八十時,由受補助機
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領
據,補助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
二十(累計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百);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
千萬元者,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累計請撥補助金額百分
之九十五)。
(4) 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執行完竣時,由受補助機關
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領據
,請撥實際結算金額與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3.核銷方式: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經費累計表(附
件三)、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實際支出金額,並繳回本署已撥付
未核銷之金額。
4.受補助機關應逐年提列一定比率之配合款,除計畫全額補助款外,
受補助機關依水利法執行水井等相關行政作業,應配合自籌編列行
政作業費配合款,原則於一百零五年度至少百分之一,一百零六年
度至少百分之二,一百零七年度至少百分之三,一百零八年度至少
百分之四,至一百零九年度達到補助經費至少百分之五;該配合款
並應載明於年度執行計畫書中。
(四)年度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專戶所生孳息收入及其執行結果之賸餘應
繳回國庫。
(五)受補助機關應依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並應於每季結束後次月十日
前檢附執行進度季報表(附件四)送本署,俾利定期進行書面管考查
核或實地查核。
(六)受補助機關應於結案或年度最後一次核銷(未結案申請保留者)檢送
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附件五),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
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受補助機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
(七)年度工程發包施工後,如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停工,確實無法於年
度結束前完工並核銷,或施工期程跨年度應採分段核銷方式辦理,須
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檢送歲出應付款保
留申請表(附件六)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署彙陳行政院申
請保留,核准後始可執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或相互移用。
四、採購相關規定如下:
(一)補助計畫應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採公開公正方式辦理採購。
(二)受補助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發包時,應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納入招標文件中,並據以施
工及監造。
五、管考規定如下:
(一)各受補助機關除應按季填報執行進度表外,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登
錄於本署設置專案管理入口網站,俾利管考查核。
(二)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本署規定編列經費需求或執行績效不佳等
情形,經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者,本署得縮減或取消補助。
(三)工程計畫之結案,各受補助機關應於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檢送工程
施工報告書供本署查驗彙整,非工程委辦型計畫則應於計畫完成後一
個月內提送結案報告書,俾辦理核銷事宜。
(四)各受補助機關於補助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依計畫工程項目與規定之評
比標準,並參酌預期工作目標之達成效益先辦理自評後,將該自評結
果考核表函送本署。本署得依該考核表進行書面管考查核或辦理實地
查核(由本署擇期至各受補助機關實地考核,並由受評機關準備相關
資料及自評表等逐項簡報,供本署據予複評分數。)。
(五)本署辦理之管考結果,於補助計畫終了後三個月內在本署網站公布。
(六)本署得於年度工程施工中,定期或不定期依本署所訂查核點、查核項
目,派員查核工程執行情形與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機關不得隱藏或
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七)年度工程施工品質及勞工安全衛生等規定事宜,由受補助機關自行負
責。
六、評比方式如下:
(一)評比標準係依年度計畫各工程之簽約進度、施工進度、請款標準、經
費核銷、預算執行率、成果報告及行政作業評分項目考核評分表(附
件七),進行書面管考查核或實地查訪。
(二)各受補助機關應於補助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寫年度執行成果報告並
函送本署。
(三)本署將於補助計畫結束後辦理各工程之考評,並依考核評分表之分數
,函請各受補助機關辦理獎勵或懲處相關人員。
(四)考核複評分九十分以上者,嘉獎二次;考核複評分八十分以上者,嘉
獎一次;考核複評分六十分以下者,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