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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自來水事業統一水價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6035135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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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及協調自來水事業統一水價,特設自
    來水事業統一水價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自來水事業統一水價相關事宜研議及協調。
(二)自來水事業統一水價公式及水費價目表研議及協調。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應涵蓋水利、法律、消費
      者、產業及公共政策等專業資格委員。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團體、學者或專家參加
    。


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委員
    出缺時應予補聘;機關及自來水事業機構聘兼委員異動時,應由該機
    關或機構改派,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日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業務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小組業務;幕僚工作由本部水利署人員調兼。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或依委員提案不定期召開,召集人為會議
    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及自來水事業機構聘兼委員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構)另行指派代表出席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