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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精密機械工業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授工字第106005625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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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精密機械工業發展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以推動高附加價值之精密機械工業發展,改善產業
    結構,促進工業升級,確保長期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選擇精密工具機、半導體製程設備、高科技環保設備、能源設備、
      微/奈米機械技術應用及相關精密組件等為重點產業,研擬發展計
      畫並協調推動。
(二)協調相關部會建立完善之精密機械工業研發體系。
(三)協調相關部會改善國內精密機械工業之投資發展環境。
(四)協調相關部會、研究機構、學術單位及公民營企業等規劃推動產業
      發展策略與計畫,並促成研究成果移轉產業界。
(五)協助推動精密機械工業之國際合作與投資,並引導國內外企業以臺
      灣為研發、製造及營運中心。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精密機械工業發展之重要事項。


第 3 條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由本部聘任(兼)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部工業局局長擔任;其餘
    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國家發
    展基金管理會、及本部技術處、本部投資業務處等相關政府單位、主
    要研究機構及企業界之代表或學者、專家組成。


第 4 條
四、本小組置主任一人,襄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各項工作推動之相關事務
    ,由召集人指派相關人員擔任。


第 5 條
五、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第 6 條
六、本小組委員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
    代理之。本小組並得依業務需要成立專業委員會,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負責召集。


第 7 條
七、本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 8 條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依各機關權責分別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交有關單
    位執行。


第 9 條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工業局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