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4046052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據「振興傳統產業方案」及「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
    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產業輔導中心(以下簡稱輔導中心)之任務
    如下:
(一)建立產業諮詢輔助單一服務窗口,並結合產、官、學、研資源,以
      走出辦公室主動出擊方式,瞭解業者經營困境及需要政府協助事項
      ,對業者提供適切協助。
(二)協助業者妥適運用政府輔導資源,提供技術升級、經營管理、財務
      融通、環保工安及文化創意等輔助服務,並運用技術服務業之服務
      能量,支援產業提升競爭力。


三、輔導中心服務對象包括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文化創意產業等。


四、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工業局局長兼任,綜理輔導中心業務;副主
    任二名分別由工業局知識服務組組長及本部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副
    主任兼任,協助綜理輔導中心業務;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業局知識
    服務組副組長兼任,襄助輔導中心業務;輔導中心組織架構如附圖一
    。


五、輔導中心設總部服務窗口,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工業局相關委辦專
    案計畫之執行單位派員支援,其辦理業務如下:
(一)提供業者產業升級轉型諮詢服務。
(二)遴派專家赴業者現場提供訪視或診斷服務。
(三)辦理業者個案問題協商會議。
(四)轉介其他政府權責單位或輔導機構提供協助。
(五)辦理政府輔導資源推廣說明會及產業座談會。
(六)辦理本部產業政策媒體廣宣。
(七)協調「提升產業競爭力服務團」及「產業災後復建服務團」運作。
(八)指揮調度輔導中心「地方服務窗口」,並擔任輔導中心與「產業團
      體」溝通聯繫窗口。
(九)擔任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作業服務窗口。
(十)擔任工業局功能別輔導計畫服務窗口。
(十一)擔任本部企業營運總部服務窗口。
(十二)擔任本部文化創意產業服務窗口。


六、總部服務窗口依業務性質,結合「地方服務窗口」、「產業團體」及
    「提升產業競爭力服務團」提供業者輔助服務,其配合辦理業務分述
    如下:
(一)地方服務窗口:由工業局地區服務機構及工業局相關輔導計畫執行
      單位設於各地區之服務處,輔導中心之地方服務據點角色,其配合
      辦理之業務如下:
      1.提供當地業者產業升級轉型諮詢服務。
      2.主動與業者聯繫,宣導政府政策,表達政府對業者的關心。
      3.配合遴派專家赴業者現場提供訪視或診斷服務。
      4.配合辦理政府輔導資源推廣說明會及產業座談會。
      5.遴派專家參與本部產業災後復建服務團。
(二)產業團體:包括產業公(協)會及工業區廠商聯誼會,其配合辦理
      之業務如下:
      1.提供所轄業者產業升級轉型諮詢服務。
      2.主動與業者聯繫,宣導政府政策,表達政府對業者的關心,並就
        業者反映事涉公共事務問題,彙整提供具體改善建議。
(三)提升產業競爭力服務團:由技術升級、經營管理、財務融通、環保
      工安及文化創意等相關領域之單位或專家所組成。輔導中心依受輔
      導業者之需求洽聘服務團相關專家,提供業者適切之輔助服務。其
      配合辦理之業務如下:
      1.配合出席政府輔導資源推廣說明會及產業座談會。
      2.配合赴業者現場提供訪視或診斷服務。
      3.配合參與本部產業災後復建服務團。
      4.配合業者需求,提供產業升級轉型服務。


七、輔導中心服務流程包括諮詢服務、訪視服務、協商會議、診斷輔導及
    轉介服務等(詳如附圖二),茲分述如下:
(一)諮詢服務:由輔導中心總部服務窗口、地方服務窗口或提升產業競
      爭力服務團等遴派資深技術或經營管理專家,提供包括:行政協調
      、促進投資、技術輔導、人才培訓、經營管理、產業資訊、資金取
      得、推廣宣傳、會議展覽、市場行銷及文化創意等各類產業升級轉
      型諮詢服務。
(二)訪視服務:服務申請案件經輔導中心總部服務窗口彙整研析後,認
      有必要者,依業者之需求特性,遴派專家赴現場,提供問題解決建
      議,或釐清業者面臨困難及待協助事項,並製作訪視報告;再由輔
      導中心據以進行後續服務。
(三)協商會議:服務申請案件,經諮詢或訪視後,若有需要,將視個案
      情況,由輔導中心邀請權責機關或輔導機構代表,召開協商會議,
      協調解決問題。
(四)診斷輔導:經訪視服務或協商會議後,再次進行彙整研析;認有特
      別必要者,運用政府相關輔導資源,遴派資深專家,針對業者關鍵
      技術、應用評估、經營管理或策略規劃等,提供即時性、短期程之
      升級或轉型診斷輔導。
(五)轉介服務:服務申請案件,若需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者,輔導中心得
      依個案需求,轉介相關權責單位、輔導計畫或其他支援體系提供協
      助,並依個案全程列管追蹤協助。


八、輔導中心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工業局相關專案計畫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