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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調整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5035281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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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及協調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
    調整,特設置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調整專案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調整之督導及協調。
(二)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調整之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
    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二)台北市政府一人。
(三)台北縣政府一人。
(四)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一人。
(五)台灣自來水公司一人。
(六)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一人。
(七)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其中具水利專業資格之委
      員二人至三人、法律專業資格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及公共政策專業資
      格之委員一人至二人。


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
    應予補聘;有關機關或自來水事業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
    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署副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本業務;幕僚工作由本部水利署人員調兼之。


七、本小組之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隨時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代表兼任之委
    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各該機關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
    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團體列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學者、
    專家參加。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