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及協調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
調整,特設置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調整專案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調整之督導及協調。
(二)大台北地區自來水事業供水區調整之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
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二)台北市政府一人。
(三)台北縣政府一人。
(四)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一人。
(五)台灣自來水公司一人。
(六)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一人。
(七)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其中具水利專業資格之委
員二人至三人、法律專業資格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及公共政策專業資
格之委員一人至二人。
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
應予補聘;有關機關或自來水事業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
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署副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本業務;幕僚工作由本部水利署人員調兼之。
七、本小組之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隨時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代表兼任之委
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各該機關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
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團體列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學者、
專家參加。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