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為防治區內水污
染並維持污水處理系統之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下:
使用費=Q×UQ+零點三×Qa×UQ+T
其中:
Q :為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UQ:為收費單價=十五點四二元/立方公尺。
Qa:超出納管水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之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T :為廢(污)水水質化學需氧量(COD )、懸浮固體(SS)、重金屬、
氰化物、硝酸鹽氮、氨氮、硫化物、氟鹽及氫離子濃度指數(pH)超
出納管水質標準時之合計加計使用費,各水質項目之加計使用費依附
表計算。前開加計使用費,得按個別排放口分開計算。
本分處得不定期派員採樣分析用戶廢(污)水水質,作為污水處理系統使
用費計收依據。
三、本分處得依據污水處理系統所需建設、操作、維護及管理成本,適時檢討
收支情形後進行計收方式之調整,並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本分處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因素,提出本要點所定費用
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本部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