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設施設備、運
送物質、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可能發生工業管線災害之相關資
料。
第三條
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
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
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如涉及相關工業管線資訊管理系統圖資格式,應符合內
政部訂定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之規定。
第四條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應每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
;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