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水庫管理單位進行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以達加速水庫沈積
物處理及水庫庫容有效維持並兼顧河防安全之目標,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指水庫蓄水範圍內或其附屬攔砂設施沈積物以
疏濬配合運輸,將沈積物攤整於水庫下游河川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
之適當區域。(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之地點,如位於河川區域內,須依水利法第七十
八條之一第五款向河川管理機關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並依河川管理辦
法第四十六條檢附相關書件;如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須依水庫蓄水
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向水庫管理機關(構)申請使用。
前項地點如位於河川區域及水庫蓄水範圍重疊處,須向各該管理機關
(構)申請使用。
四、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涉及河川治理,得於實施前由水庫管理單位
邀集河川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辦理會勘,以利管理及河防安全。
五、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計畫書其內容包括概述、執行期間、數量、
攤整區域圖說、輸送方式及路線圖、會勘紀錄及使用同意函等項目,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六、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須監測下游河川淤積及濁度情形,降低對下
游河川淤積與水質及生態之影響。
七、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如位於水道範圍,應優先適用水利法。
八、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期間,所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
不得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超過水體涵容能力之行為。在污染管制區內
,亦不得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