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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031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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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水庫管理單位進行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以達加速水庫沈積
    物處理及水庫庫容有效維持並兼顧河防安全之目標,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指水庫蓄水範圍內或其附屬攔砂設施沈積物以
    疏濬配合運輸,將沈積物攤整於水庫下游河川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
    之適當區域。(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之地點,如位於河川區域內,須依水利法第七十
    八條之一第五款向河川管理機關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並依河川管理辦
    法第四十六條檢附相關書件;如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須依水庫蓄水
    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向水庫管理機關(構)申請使用。
    前項地點如位於河川區域及水庫蓄水範圍重疊處,須向各該管理機關
    (構)申請使用。


四、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涉及河川治理,得於實施前由水庫管理單位
    邀集河川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辦理會勘,以利管理及河防安全。


五、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計畫書其內容包括概述、執行期間、數量、
    攤整區域圖說、輸送方式及路線圖、會勘紀錄及使用同意函等項目,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六、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須監測下游河川淤積及濁度情形,降低對下
    游河川淤積與水質及生態之影響。


七、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如位於水道範圍,應優先適用水利法。


八、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作業期間,所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
    不得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超過水體涵容能力之行為。在污染管制區內
    ,亦不得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