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專編第
八編工業區開發計畫之第七點規定,於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協助認定
基地範圍毗鄰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二者引進產業之使用行為相容性,特訂定
本原則。
二、中央及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區分:
(一)工業區申請案件面積規模達三十公頃以上者,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
本原則審認。
(二)工業區申請案件面積規模未達三十公頃者,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得依本
原則審認。
三、申請人申請開發工業區(以下稱新園區)之引進產業類別與毗鄰之既有工
業用地(舊工業用地)或毗鄰之既有工業區(以下稱舊園區)之產業相容
性,可採以下階段性審認,審認原則如下:
(一)新園區及舊園區或舊工業用地其引進產業類別已有明訂或明顯可判定
者,可依下列原則擇一審認:
1.以全區對全區概念,以審認新園區及舊園區之整體產業使用是否相
容:
新園區及舊園區於申請設置階段已有明訂引進產業類別,新園區之
引進產業類別及使用項目與舊園區顯有相同,且新園區綠帶留設寬
度縮減對周邊既有環境無污染潛勢或影響之虞者,認定為相容。
2.新園區毗鄰之工業用地,非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
申請設置,而無明訂引進產業類別者,得適當引用其他法規以供審
認:
(1)舊工業用地曾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廠區用地者,得引用「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附表
(採負面表列)所載產業類別辦理審認;新園區擬引進產業別
非屬上開附表臚列範疇,認定為相容。
(2)舊工業用地屬依地方政府頒訂之「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
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基準」(採負面表列)申
請使用者,則可引用該認定基準所載產業類別辦理審認;新園
區擬引進產業別非屬上開附表臚列範疇,認定為相容。
3.非屬低污染認定事業集中設置之相容審認:
新園區及舊園區或舊工業用地引進產業均非屬低污染事業,且引進
產業屬性均屬同一型態者,認定為相容。
(二)新園區及舊園區或舊工業用地其引進產業類別不明確而無法適用前項
審認原則之一者,即依下列程序辦理:
1.新園區之申請人需協調或協助提供新園區及舊園區或舊工業用地相
鄰邊界往內二十公尺範圍所設置之設施之基本資料及環保、消防、
勞安等現況資料,供工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工業區引進產業與毗鄰用
地之相容。綠帶留設寬度縮減對周邊既有環境無環保、消防及勞安
影響之虞者,認定為相容。
2.基本資料及環保、消防、勞安等現況資料內容應包含:
(1)基本資料:原物料來源及性質、主要產品及其製造流程、配置
平面圖。
(2)環保:
I.如有毒性化學物質、危險物與有害物,其使用及儲放情形(
主要化學物質種類、數量及區域)。
II.如有污染物,其排放情形及污染防制設備。
(3)消防:
I.消防安全設備。
II.如有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其配置及其安全設備
。
(4)勞安:工作場所作業活動、設備及設施。
(三)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審認作業時,得召開專家審查會議,邀請專家學者
依申請人所提資料,協助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產業相容性。必要時可安
排現場勘察,依實際情形進行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