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工作,辦理直轄市、縣(市)節
電策略建構,促使地方政府推動服務業及住宅部門提升節電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與額度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補助額度:
1.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臺灣本島縣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3.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4.離島地區縣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節電策略建構與推廣示範補助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一式十份(含
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二)、工作規劃與經費
運用期程表(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料,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申請
補助,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直轄市縣(市)節電策略建構與推廣示範補
助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
受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五)經費分配。
(六)後續節電規劃。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執行單位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節電策略建構與推廣示範補助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補助計畫)之補助經費
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受補助單位行政區內下列相關節電策略建構與推廣之
研究發展必要費用為限:
1.從事縣市社經背景分析、縣市用電資訊調查分析、節電目標訂立、
節電策略與措施路徑研擬、制度與組織籌劃等有助於規劃縣市節電
藍圖事項,工作經費不得低於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2.節電志工培育、教育宣導、示範推廣、稽查管理等有助於研究推動
住宅與服務業因地制宜提升用電效率事項。
(二)經費運用方式:
1.受補助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節電策略
建構研究發展相關事宜。
2.受補助單位應設定節電策略建構研究發展目標及預期效益,並敘明
效益之評估方式;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
用之合理性。
六、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
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之計畫書。
計畫書之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執行單位應依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
核定,並函知受補助單位核定內容及計畫執行期間。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內容、經
費及補助金額修正計畫書後,與執行單位簽訂補助契約。
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補助單位未於前項期間完成簽訂補助契約者,
執行單位得廢止補助。
第一項補助契約應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計畫執行期間。
(二)補助金額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變更、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項。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及責任。
八、示範補助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補助金額撥付條件、比例
及應檢具之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撥款條件:與執行單位簽訂補助契約。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執行單位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修正後計畫書、
補助契約影本、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及請款收據。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示範補助計畫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及累計實際支出
達第一階段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四)及請款
收據。
(三)第三階段:
1.撥款條件:完成示範補助計畫驗收及結算。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核實結算。
3.應檢具請款資料:含縣市節電藍圖規劃之結案報告、納入預算證明
(如附件五)或墊付證明文件、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補助
款支用表(如附件六)、補助金額支用證明文件及請款收據;委託
辦理部分應附驗收結算證明。所檢具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附件六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總額。
4.如具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應一併檢具經費分攤表(如附件
七)。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金額納入預算辦理,並依前點規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或墊付證明文件。
受補助單位未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示範補助計畫,得依補助契約規定按
日扣減補助金額千分之三,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並於
第三階段撥付補助金額時逕予扣除。但有正當理由致未能如期完成該計畫
,而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偶數月份二十五日送達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八),
逾期未送達者,執行單位得依補助契約規定扣減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一,
並於第二階段或第三階段撥付補助金額時逕予扣除。但有正當理由致未能
如期提報,而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受補助單位執行示範補助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查察示範補助計畫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二年內,依執行單位要求配合辦
理示範觀摩活動。
十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
助,並依補助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及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
之補助款:
(一)申請補助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三)補助款挪為他用,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示範補助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執行單位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未依前點規定辦理,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十二、本部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
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者外,應按季公開於執行單位網站。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