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工作,辦理直轄市、縣(市
)節電策略建構,促使地方政府推動服務業及住宅部門提升節電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
團體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與額度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補助額度:
1.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臺灣本島縣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3.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
4.離島地區縣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
一)、節電策略建構與推廣示範補助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一式
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二)、工
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料,寄(送)至執行
單位指定處所申請補助,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直轄市縣(市)節電
策略建構與推廣示範補助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
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五)經費分配。
(六)後續節電規劃。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執行單位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節電策略建構與推廣示範補助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補助計畫)之補助
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受補助單位行政區內下列相關節電策略建構與推廣
之研究發展必要費用為限:
1.從事縣市社經背景分析、縣市用電資訊調查分析、節電目標訂立
、節電策略與措施路徑研擬、制度與組織籌劃等有助於規劃縣市
節電藍圖事項,工作經費不得低於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2.節電志工培育、教育宣導、示範推廣、稽查管理等有助於研究推
動住宅與服務業因地制宜提升用電效率事項。
(二)經費運用方式:
1.受補助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節電策
略建構研究發展相關事宜。
2.受補助單位應設定節電策略建構研究發展目標及預期效益,並敘
明效益之評估方式;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
力運用之合理性。
六、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
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之計畫書。
計畫書之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執行單位應依審查小組之審查
結果核定,並函知受補助單位核定內容及計畫執行期間。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內容
、經費及補助金額修正計畫書後,與執行單位簽訂補助契約。
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補助單位未於前項期間完成簽訂補助契約
者,執行單位得廢止補助。
第一項補助契約應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計畫執行期間。
(二)補助金額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變更、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項。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及責任。
八、示範補助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補助金額撥付條件、
比例及應檢具之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撥款條件:與執行單位簽訂補助契約。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執行單位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修正後計畫書
、補助契約影本、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及請款收據。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示範補助計畫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及累計實際支
出達第一階段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四)及請
款收據。
(三)第三階段:
1.撥款條件:完成示範補助計畫驗收及結算。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核實結算。
3.應檢具請款資料:含縣市節電藍圖規劃之結案報告、納入預算證
明(如附件五)或墊付證明文件、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
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六)、補助金額支用證明文件及請款收據
;委託辦理部分應附驗收結算證明。所檢具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附件六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
實支總額。
4.如具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應一併檢具經費分攤表(如附
件七)。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金額納入預算辦理,並依前點規定出具納入預算
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
受補助單位未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示範補助計畫,得依補助契約規
定按日扣減補助金額千分之三,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
限,並於第三階段撥付補助金額時逕予扣除。但有正當理由致未能如
期完成該計畫,而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偶數月份二十五日送達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八
),逾期未送達者,執行單位得依補助契約規定扣減核定補助金額百
分之一,並於第二階段或第三階段撥付補助金額時逕予扣除。但有正
當理由致未能如期提報,而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經核准者,不在此
限。
十、受補助單位執行示範補助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查察示範補助計畫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
料,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二年內,依執行單位要求配合
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十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
之補助,並依補助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及追回全部或部
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申請補助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三)補助款挪為他用,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示範補助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執行單位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未依前點規定辦理,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十二、本部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執行單位網站。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