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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人才白金卡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6046003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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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對我國經濟有貢獻之高端或管理階層人才
    發行國際人才白金卡(以下簡稱白金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高端或管理階層人才,指已獲工作許可,並須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具五年以上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且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或對
      我產業、經濟層面等具有貢獻者,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
      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二)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
      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高端或管理階層人才符合前項資格及其從事工作須符合十大關鍵領域
    之生產力 4.0、高階製程設備、先進電子零件製造(含 IC 設計、半
    導體製造)、智慧系統整合應用(含大數據、物聯網及雲端)、5G
    及前瞻通訊、生技新藥及醫療器材、再生能源、產品及使用者經驗設
    計、創新前瞻研究發展及國際金融服務,且其業務涉及關鍵性技術產
    品及研發、市場行銷與顧客管理者,須經商會、公協會、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關(構)推薦並代為提出申請。
    高端或管理階層人才其從事工作非屬十大關鍵領域者,須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三、申請白金卡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國際人才白金卡申請表。
(二)有效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工作許可)影本各一份。
(三)商會、公協會、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推薦函。
(四)服務企業之在職證明書。
(五)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國際人才白金卡申請表之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四、前點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白金卡發行審查作業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


六、初審由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攬才中心)辦
    理,採書面審查。


七、攬才中心初審通過後,應將申請書件送由本部工業局進行複審,本部
    工業局應就申請人推薦之人是否符合第二點資格進行審查,並將審查
    結果陳報本部。


八、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發給白金卡,其效期自核發日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持卡人於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攬才中心申請補(換
    )發卡:
(一)持卡人護照號碼變更。
(二)卡片遺失或損毀。
    前項各款補(換)發之白金卡效期,與原卡有效日期相同。
    持卡人護照逾期或經註銷者,其白金卡即失其效力。


九、白金卡持卡人得經指定之查驗櫃檯快速通關入出國境;持卡人之配偶
    、直系親屬同行時,亦得隨同快速查驗通關入出國境。


十、快速查驗通關之效期,自本部傳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之日起一年。但
    已取得我國居留身分者,其效期得與白金卡效期一致。


十一、白金卡自本要點生效日起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