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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與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之監辦分工授權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總字第112052076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秘書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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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監辦作業,並確立授權
    及監辦權責,特訂定本原則。
二、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有下列情形者,本部授權所屬機關自行辦理,免報請本部派員監辦,各案
    紀錄及相關文件,各機關應自行保管備查:
    (一)工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財物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勞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
三、本部應派員監辦之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授權採購機關自行辦理
    :
    (一)採限制性招標並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之採購案件,其開標、比價
        、議價及決標。
    (二)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三)開標、決標不在同一天。
    (四)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並已
        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監辦。
    (五)因不可預見之緊急事由,無法派員監辦。
    (六)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
        書供驗收。
    (七)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
        會簽採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
    (八)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九)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
    (十)採購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不派員監辦。
四、所屬機關應於預定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三日前,檢送下列文件
    報請本部派員監辦。
    (一)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預算資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
        知、契約條文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驗收:結算書(含結算明細表、契約變更、履約期限或工期檢討等文
        件)檢(試)驗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五、所屬機關報請本部派員監辦案件,由會計處、政風處、秘書處等相關單位
    輪流派員監辦。
六、本部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所屬機關辦理採購
    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該採購紀錄,並由該採購機關報本部
    核准。
七、本部監辦人員於監辦後,應填寫經濟部執行政府採購法上級機關監辦作業
    紀錄,簽陳部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建檔保存,以備查考。
八、本部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部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九、本部監辦人員審查範圍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
    、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
    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或請所屬機關現場查明。
十、本部派員實地監辦之採購案件,採購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應派員
    實地監辦。
    本部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採購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應派員實地監
    辦或採書面審核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