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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29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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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
    輔導工作事宜,提供產業升級轉型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單一服務窗口,特設
    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擔任本部產業升級轉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客製化服務,協助企業釐
        清需求,並運用政府資源,提升其競爭力。
    (二)提供產業災後即時復建服務。
    (三)提供大量解僱或實施工時調整企業跨部會諮詢訪視服務。
    (四)擔任本部大型企業債權債務協商單一服務窗口,受理大型企業債權債
        務協商申請,轉介權責單位提供協助。
    (五)擔任跨部會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措施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工
        作:
        1.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
        2.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
          事項。
        3.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
        4.定期向本部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
        5.協助本部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
        6.其他經本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
    (六)辦理其他本部交付之任務。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兼任;置副主任一人,由本部
    產業發展署副署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主任核派;其他人力
    配置,視業務需要,由執行秘書指派相關計畫執行單位人員擔任。
四、本中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產業發展署於相關計畫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