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國際各專利局間審查結果合作分享,本局自100年9月1日起陸續與其他國家(PPH簽訂國)簽訂PPH。為提高專利局間審查成果互相分享,並促進PPH合作之效益,本局自101年3月1日起推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UsingthePPHAgreement)審查作業方案,簡稱TW-SUPA方案」。
依據TW-SUPA方案,若申請人以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第一申請局(
OfficeofFirstFiling,簡稱OFF),之後向PPH簽訂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則申請人可備具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TW-SUPA方案申請,本局將對該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加速審查。TW-SUPA方案將可支援申請人利用PPH獲得外國專利,而本局亦藉由首先提供檢索與審查結果,對國際間專利審查工作分享作出貢獻。
一、申請要件
依本方案提出之專利申請案須滿足以下要件:
(一)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係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作為國際優先
權基礎案,該外國須為PPH或PPHMOTTAINAI簽訂國。
(二)提出申請之時點不得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
(三)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
通知函。
適格之外國對應申請案係指與我國簽訂PPH或PPHMOTTAINAI計畫國家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須載明欲審查之我國申請案案號,以及外國對應申請案之
受理國家、申請案號與申請日。
(二)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例示參見附件):須為足以證明
已在外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及案號,且已指定我國發明專利
申請案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之文件。
(三)申請規費:每件新台幣4,000元。
三、程序規定
(一)符合申請要件且文件齊備者,本局將於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將
視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二)不符合申請要件或文件不齊備者,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通知後
仍未符合者,該申請案將以正常程序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