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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智專字第105122012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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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際各專利局間審查結果合作分享,本局自10091日起陸續與其他國家(PPH簽訂國)簽訂PPH。為提高專利局間審查成果互相分享,並促進PPH合作之效益,本局自10131日起推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UsingthePPHAgreement)審查作業方案,簡稱TW-SUPA方案」。

依據TW-SUPA方案,若申請人以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第一申請局(

OfficeofFirstFiling,簡稱OFF),之後向PPH簽訂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則申請人可備具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TW-SUPA方案申請,本局將對該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加速審查。TW-SUPA方案將可支援申請人利用PPH獲得外國專利,而本局亦藉由首先提供檢索與審查結果,對國際間專利審查工作分享作出貢獻。

一、申請要件

依本方案提出之專利申請案須滿足以下要件:

(一)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係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作為國際優先

權基礎案,該外國須為PPHPPHMOTTAINAI簽訂國。

(二)提出申請之時點不得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

(三)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

通知函。

適格之外國對應申請案係指與我國簽訂PPHPPHMOTTAINAI計畫國家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須載明欲審查之我國申請案案號,以及外國對應申請案之

受理國家、申請案號與申請日。

(二)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例示參見附件):須為足以證明

已在外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及案號,且已指定我國發明專利

申請案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之文件。

(三)申請規費:每件新台幣4,000元。

三、程序規定

(一)符合申請要件且文件齊備者,本局將於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將

視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二)不符合申請要件或文件不齊備者,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通知後

仍未符合者,該申請案將以正常程序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