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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五年經濟部水利署補助民眾購置省水產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1078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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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行政院通過「消費提振措施」之
    「補助民眾購置省水產品實施計畫」,補助家庭用水戶(以下簡稱用
    戶)購置具省水標章與節能標章洗衣機及具省水標章省水馬桶,以鼓
    勵用戶節約用水及減緩水資源開發壓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署及本署委託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金門縣自來水廠及連江縣自來水廠(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執行。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省水標章廠商及節能標章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指依本署省水標
      章作業要點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及依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
      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
(二)補助產品:指於補助期間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使用證書均有效之省
      水暨節能洗衣機及補助期間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有效之省水馬桶。
(三)自來水事業用戶: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金門縣自來水廠及連江縣自來水廠等自來水事業所供水之用戶。
(四)非自來水事業用戶:指非屬自來水事業用戶之其他用戶。


四、前點補助產品之型號,由本署每月更新公布於「購置省水產品補助專
    屬網頁」(http://www.waterlabel.org.tw)。


五、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
    九日止,但期間屆滿前本署得因補助款用罄,公告終止補助。
    前項補助期間,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億元為上限。


六、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
    為止。
    自來水事業用戶向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提出申請;非自來水事業用
    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自來水事業用戶申請補助者可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申請,並請優先以
    網路申請及郵寄申請辦理:
(一)網路申請:以網路方式申請補助者,用戶應至「購置省水產品補助
      專屬網頁」為之,並於申請成功後當日起五日內,將第十點應備齊
      之各項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水費收據所轄執行
      單位之營業處(所)(地址詳購置省水產品補助專屬網頁),信封
      上並應註明「網路申請省水產品補助」;或將上開文件親自或委託
      代理人送至該營業處(所)。申請文件不齊者,應於執行單位通知
      後七日內(含)補正。
(二)郵寄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備齊第十點申請文件,以掛
      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之營業處(所)(
      地址詳購置省水產品補助專屬網頁),信封上並應註明「郵寄申請
      省水產品補助」。申請文件不齊者,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
      含)補正。
(三)臨櫃申請:以臨櫃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備齊第十點申請文件,於水
      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之營業處(所)上班時間為之。另申請人得委
      託代理人申請。
    非自來水事業用戶申請補助者可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申請:
(一)網路申請:以網路方式申請補助者,用戶應至「購置省水產品補助
      專屬網頁」為之,並於申請成功後當日起五日內,將第十點應備齊
      之各項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署專案郵政信箱
      (郵政信箱詳購置省水產品補助專屬網頁),信封上並應註明「網
      路申請省水產品補助」。申請文件不齊者,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
      日內(含)補正。
(二)郵寄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備齊第十點申請文件,以掛
      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署專案郵政信箱(郵政信箱詳購置省水
      產品補助專屬網頁),信封上並應註明「郵寄申請省水產品補助」
      。申請文件不齊者,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含)補正。


八、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補助產品之一般家庭用戶,定義如下:
(一)自來水事業用戶定義如附件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水種別代號 I
      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水種別代號 2  之用戶者,需附補助
      商品有供家庭使用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二)非自來水事業用戶係指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之住宅用戶,且需檢
      附家庭用戶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九、補助數量以每戶(自來水事業用戶為每一水號,非自來水事業用戶為
    每一電號)一台省水暨節能洗衣機及二座省水馬桶為限。補助金額為
    每台(座)受補助之產品新臺幣二千元為限(發票或收據金額低於二
    千元者,以實際購置金額為限;實際購置金額得以禮券或其他等同方
    式所支付金額計之,惟需檢附切結書(如附件二))。


十、申請人於受補助之產品購置完成安裝後,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自來水事業用戶應提出受補助產品裝設地址之水費收據影本;非自
      來水事業家庭用戶應提出受補助產品裝設地址之電費收據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裝設地址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二)補助購置省水產品申請表(自來水事業用戶如附件四之一;非自來
      水事業用戶如附件四之二)。
(三)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如為發票,應無買
      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為免用統一發票者方得開立,並加
      蓋專用章,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及收據
      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若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號
      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一般
      購物電子發票仍應列印交易明細;網路購物電子發票仍應列印收執
      聯正本)。
(四)省水馬桶及省水暨節能洗衣機之廠商保證書(卡)或證明書(卡)
      顧客收執聯影本(需載明廠牌及型號)。
(五)申請人姓名與水費收據之用戶姓名不同時,應檢附切結書(如附件
      二)。
(六)選擇電匯轉帳者,請附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
(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水種別代號 I  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
      水種別代號 2  之用戶者,請附補助商品有供家庭使用之切結書(
      如附件二)。
(八)非自來水事業用戶應檢附家庭用戶切結書(如附件二)。


十一、申請人或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申請時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
      ),以供審核:
  (一)原購買之發票收執聯正本遺失,以原開立店家之存根聯影印加蓋
        店章,取代正本發票申請。
  (二)原購買之三聯式發票(第二聯為扣抵聯、第三聯為收執聯)未檢
        附第二聯,係經銷商未提供或不慎遺失,並未作其他用途使用(
        例如:申報扣抵營業稅……)。
  (三)紙本電子發票遺失,持原開立商家列印之電子發票副本。
  (四)申請檢附之發票上未載明型號。
  (五)發票因網購七天鑑賞期後才開,或原發票筆誤或退換貨須作廢重
        開,導致檢附之發票日期超過購置省水產品補助期限。


十二、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並由執行單位(自來水事業用
      戶部分)或本署(非自來水事業用戶部分)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
      非自來水事業用戶申請收件後,應先行送自來水事業查認該裝設地
      址是否為自來水事業用戶,其為自來水事業用戶者,應退件請其重
      新依自來水事業用戶之申請方式辦理;非屬自來水事業用戶者,再
      送請經濟部能源局查認電號無誤後,繼以辦理後續審核。


十三、辦理補助款申請審核時,本署及執行單位得抽樣電話查詢或於發現
      異常時進行現場稽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同一申請人申請達三戶(水號或電號)以上時,得優先稽查。


十四、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執行單位應逕為退件並不予補
      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具文件不齊未於第七點規定期限內補足文件。
  (三)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四)補助項目或機型不符。
  (五)非於補助購買期間購買補助產品。
  (六)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七)廠商保證書(卡)或證明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八)發票(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
        產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九)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十)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一)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
  (十二)預算用罄並經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文件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十四)應切結事項而未提供切結書。
  (十五)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六)超過補助規定數量。


十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自來水事業用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
      付補助款,並請優先以電匯轉帳辦理:
  (一)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所指定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帳號,並
        請附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如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者,其
        補助款將電匯轉帳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二)給付現金:需申請人本人向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之營業處(所
        )臨櫃申請或申請人網路申請後,將上開文件親自送至該營業處
        (所),並經臨櫃查驗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為限。
        非自來水事業用戶申請人僅得以電匯轉帳方式撥付補助款(以電
        匯撥入所指定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帳號,並請附申請人存簿
        封面影本)。


十六、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如經事後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
      或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之情事者,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並應自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十七、本署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本署或受委託
      之執行單位專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