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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南及高雄地區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5202062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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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持臺南及高雄地區公共給水正常供水,
    並協調供水調度作業,特設臺南及高雄地區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曾文、烏山頭及南化水庫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二)高屏溪攔河堰(以下簡稱高屏堰)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三)水源跨區調度協調事項。
(四)臺南及高雄地區自來水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五)水源、供水有關之現場之應變、協調聯繫及決策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局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南水局副局長兼任,其他成員由下列單位
    派兼:
(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總管理處代表一人
      。
(二)台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六區處)代表一人。
(三)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七區處)代表一人。
(四)臺南市政府代表一人。
(五)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嘉南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七)高雄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參加。上述成員因故
    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人員代理。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小組事務及執行供水協調事項。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南水局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七、因原水濁度升高、原水水質異常或其他緊急事件,致影響正常供水時
    ,經南水局、六區處及七區處依相關應變規定因應處理後,評估其情
    勢仍有影響正常供水之虞時,應即通報本小組幕僚轉知執行秘書,由
    執行秘書評估情勢上報召集人召開會議研商。


八、台水公司、六區處及七區處應視情況於必要時發布新聞,以利民眾及
    早儲水備用。


九、南水局及六區處、七區處於第七點異常狀況解除時,應通報本小組幕
    僚轉知執行秘書。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