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及本署 103 年 4
月 15 日經水事字第 10353066510 號函,對疑似違反自來水法第 11 條
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自來水法
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追蹤控管,並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申請劃設單位應
加強巡查,若發現有疑似違規或污染環境情事,應立即舉發及查處。為加
強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報及查處工作橫向聯繫及追蹤管制,確保水
質水量安全潔淨,研訂本流程。
二、本作業流程名詞定義如下:
(一)巡查單位:自來水事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本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分
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等及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應於水質水
量保護區內巡查之單位。
(二)巡查人員:巡查單位指派擔任保護區巡查作業之人員。
(三)查處單位:相關目的事業法規之主管機關或授權裁處機關(構、單位
)。
(四)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各地方政府依據「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
協調會報」第 4 次會議決議指派之單一聯繫窗口。
(五)協調會報幕僚:「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之幕僚單位水
利署保育事業組,但涉及水庫蓄水範圍者,為水利署水源經營組。
三、管制事項案件列管作業流程如附圖,各單位及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巡查人員辦理事項如下:
1.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保護區,發現有疑似違規案件時,應做成紀錄,
詳細描述事實,並以 GPS 定位、照相或錄影存證紀錄,陳報所屬
巡查單位。
2.依巡查單位所提供查處單位回復之最新查處情形,現勘確認違規情
形是否已改善完成。
(二)巡查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1.彙整巡查人員之巡查紀錄,對疑似違規案件,發文向查處單位(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舉報。
2.收到查處單位回復最新查處情形,指派巡查人員現勘確認,如已改
善完成者,提報協調會報建議結案;如仍有貽害水質水量疑慮時,
應就與舉報內容查處相異處,再通知原查處單位繼續查處,至改善
完成為止。
3.為利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追蹤,每季將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彙整送查
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並副知協調會報幕僚。
(三)查處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1.接獲列管案件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進行查處,並將查處情
形函復巡查單位及副知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經查處確認涉及國
土保育刑罰案件除依法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外,並應通報機關之政風
單位瞭解。
2.配合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每季彙整提報需要,提供管制事項案件
最新查處情形。
(四)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辦理事項如下:
1.依巡查單位每季彙整提供之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會辦查處單位填
復最新辦理情形,並回復巡查單位,副知協調會報幕僚。
2.按季將管制事項案件最新辦理情形函送協調會報幕僚,並副知巡查
單位。
(五)協調會報幕僚辦理事項如下:
1.每季收集彙整巡查單位提報列管案件,製成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
2.每季向查處單位單一聯繫窗口收集管制事項案件最新查處情形。
3.每半年彙整水庫蓄水範圍違反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
4.每半年召開協調會報會議。
5.依協調會報會議決議更新管制事項案件列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