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避免進口油脂流向非原申請輸入目
的之用途,危害食品安全,特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適用本作業要點之進口人,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三、進口人輸入附表之油脂,且非屬應向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經濟部能源署
或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等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者,應依本作業要點向
本署申請核發輸入許可文件。
四、進口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以電子簽證之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型錄或產品說明書。
(三)輸入油脂用途及流向切結書,如附件二。
(四)交易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輸入之油脂,其數量未達六公斤且價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者,得免檢
附前項第二款、第四款資料。
五、本署應於收到申請書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即核發許可文件,不符規定者,逕予退件;進口人檢附資料不全者,本署
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請。
六、依本作業要點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七、本署依第五點核發許可文件並依貿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進口人於輸入
貨品後,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本署之「油脂用途及流向申報作業系統」申報
油脂用途及流向。
進口人填報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切結書之油脂用途或流向,如銷售作為加
工製造使用時,進口人應檢附加工製造業者之工廠登記或免辦工廠登記證
明文件及交易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申報。
八、進口人應檢附真實文件提出申請,並依前點規定於輸入貨品後據實登錄油
脂用途及流向;必要時,本署得依貿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派員檢查。
進口人如提出不實文件或未據實登錄或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等不法
情事,應依貿易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