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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台灣創新園區營運指導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科字第1090345002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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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確保中台灣創新園區(以下簡稱中創園區)
    之營運與發展能符合政策方向與貼近地方產業需求,並有效運用各進
    駐單位資源,落實產業輔導工作,協助整合地方創新研發能量,達成
    整體進駐營運目標,特成立中台灣創新園區營運指導會(以下稱本指
    導會)。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如下:
(一)決策並督導中創園區政策推動方向及營運目標。
(二)督導中創園區訂定各項業務推動原則及其他共通性事項之討論與議
      決。
(三)擔任中創園區各單位重大問題及困難之溝通、協調、諮詢與整合平
      台。
(四)處理其他涉及中創園區營運及推動之各項重大議題。


三、本指導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部技術處處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另
    置協同召集人一名,由召集人指定;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召集人
    指定代理人代為主持;委員九名至十五名,由各進駐法人單位代表及
    本指導會推薦之產、官、學、研各界代表共同組成;召集人與協同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


四、本指導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其中屬行政機關、業界、學界或法人
    代表者,得依其職務之更替,由本指導會重新聘任。


五、本指導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得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代表、業務主管或計畫主持人列席。


六、本指導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受邀委員出席,採出席委員共
    識決為原則,前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七、本指導會下設營運整合協調小組(以下稱本小組),置營運長一名,
    由本指導會推薦適當人選兼任,並視需要置副營運長一名以襄助營運
    長推動園區業務,營運長為本小組召集人,承指導會之命,綜理中創
    園區各項業務與運作績效;本小組其餘成員由各進駐團隊之主管兼任
    ,任務如下:
(一)依據中創園區之推動政策與發展目標,規劃園區營運計畫與年度目
      標。
(二)執行本指導會相關指示事項,並負責中創園區之實際運作績效。
(三)擔任各進駐團隊間各項業務溝通及協調整合平台,並訂定各項共通
      性運作機制。
(四)下設園區營運辦公室,由本部指定進駐法人派員組成,承營運長或
      副營運長督導辦理園區相關行政業務。
    本小組會議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由營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


八、其他
(一)本指導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科技專案計畫項下支應。
(二)為利於營運業務之推動,本指導會得依各進駐團隊之執行績效與政
      策配合度,由本部列為科專計畫管理績效考評獎懲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