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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際經貿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0006966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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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推動與其他國家
    或地區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相關工作,爰依國際經貿
    策略小組設置要點第八點規定,設國際經貿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決或協調推動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談判策略。
    (二)議決或協調世界貿易組織及洽簽經濟合作協定等之談判所涉因應自由
        化對策。
    (三)協調彙整對外談判立場及監督對外承諾之執行。
    (四)提報國際經貿策略小組之相關事項。
    (五)執行經貿人才培訓工作。
    (六)推動辦理與產業合作及宣導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由本部部長兼任召集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並由本部聘請下
    列機關之副首長兼任委員: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財政部。
    (四)教育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衛生福利部。
    (九)文化部。
    (十)勞動部。
    (十一)科技部。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三)中央銀行。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十八)公平交易委員會。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十一)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僅邀集相關委員出席會議,並
    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首長、代表、業務主管人員或專家、學者出席。
六、本小組於處理相關業務時,得依不同議題及業務性質成立工作分組,並指
    定主管單位負責配合辦理。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際貿易局兼辦之。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國際貿易局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之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