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及督導水庫管理機關(構)(以下簡稱執
行單位)辦理重要水庫整備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要水庫,係指經本部公告之水庫中應加強整備維護之一、二
級水庫及澎湖、金門、馬祖水資源利用關係重大之水庫,詳附表一。
三、重要水庫整備維護之檢查實施方式如下:
(一)執行單位自主演練: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二)聯合督導小組檢查:原則每年五月辦理。
經本部擇定辦理聯合督導小組檢查之水庫,得免辦理當年度自主演練。
四、為辦理聯合督導小組檢查,本部水利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定當年度「重
要水庫整備維護檢查計畫」,函送所擇定水庫之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依
所定日期一個月前提出執行計畫三十份報本部水利署。
五、前點執行計畫名稱定為「○○○年度○○水庫整備維護檢查執行計畫」,
其格式原則如下:
(一)第壹章 前言:說明本部函送年度「重要水庫整備維護檢查計畫」日
期文號、本年度實施聯合督導小組檢查日期。
(二)第貳章 水庫概況:說明水庫現況及相關主要數據、主要設施平面與
現況照片,含括位置圖。
(三)第參章 實施方式:指檢查預定實施時間、地點、項目、實施準備作
業期程、程序表等。
(四)第肆章 資料檢查項目:包含水庫安全資料、防護團編組、搶修隊
(五)第伍章 水庫設施操作檢查項目:說明水庫各項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安全防護措施(含相關支援協定)、應變措施等。
(六)第陸章 緊急應變演練執行方式:含時間、地點、程序、項目等。
(七)附錄:防護團資料、應變小組編組任務、通報流程、各項作業流程系
統圖、各項聯絡電話、器材與廠商清單、軍警支援協定書等。
前項第(六)款所稱演練項目,以各水庫緊急應變計畫內容為原則,執行
單位並得視現況所需調整增減該等項目內容。
六、聯合督導小組由本部水利署召集成立,並指派副總工程司為召集人,本部
國營事業管理司專門委員及水利署水源經營組組長為副召集人,並置督導
官九名、考核委員八名。
前項督導官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本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內政部
警政署、環境部及本部水利署派員擔任,考核委員水利署代表三人,餘遴
選具全民防衛動員業務或水庫管理專長之專家一年一聘方式函聘。
七、聯合督導小組檢查,由考核委員就受檢水庫文件器材整備情形及應變演練
予以評分,其評分表如附表二。各水庫評分結果以等第表示,分優等、甲
等、乙等三級。
八、自主演練或聯合督導小組檢查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檢單位整備維護情形簡報。
(二)資料文件檢查。
(三)裝備器材檢查。
(四)高司推演。
(五)實員演練(一級水庫須演練本項目)。
(六)綜合檢討。
前項第(二)款文件檢查,執行單位應依以下列項目及順序備妥完整資料
受檢:
(一)水庫安全資料、水庫安全維護手冊。
(二)運用要點、水門操作規定及營運紀錄與報表。
(三)緊急應變計畫(通報機制流程、狀況設定)及防護團編組。
(四)應變協力廠商及緊急支援機制(支援協定)。
第一項第(六)款綜合檢討應作成紀錄,並於後續納入第十一點執行成果報
告附錄。
九、各執行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報當年度各該水庫「整備維護執行成果
報告」、十二月底前提送下年度「整備維護計畫」,送本部水利署備查;
執行單位所轄不同水庫者,應分別提送。
十、前點整備維護計畫名稱訂為「○○○年度○○水庫整備維護計畫」,各章
名稱及內容原則如下:
(一)第壹章 依據及參考資料:包括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暨施行細則、○
○○~○○○年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年度物資經濟動員
準備方案、○○○年度物資經濟動員演訓實施計畫、民防法、災害防
救法、水利法等。
(二)第貳章 水庫現況:含水庫位置圖、水庫主要數據、主要設施平面佈
置圖與現況照片。
(三)第參章 緊急狀況研判:水庫無法正當運轉之狀況及其研判依據。
(四)第肆章 應變組織架構與流程:執行單位應變組織及其運作流程,應
變組織得包括支援單位與協力廠商等。
(五)第伍章 文件與器材整備:包括文件資料、應變所需廠商與設施器材
,其目前情形及如何整備更新等。
(六)第陸章 預定整備維護演練(自主演練或聯合督導小組檢查)日期及
內容。
前項第(五)款文件資料,應確實依水利法及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
辦法相關規定內容逐項檢視,其過時或不足者應研擬整備作為。
十一、第九點所稱整備維護執行成果報告,名稱訂為「○○○年度○○水庫整
備維護執行成果報告」,各章名稱及內容原則如下:
(一)第壹章 前言:說明整備維護計畫本部水利署備查日期文號,及本
年度實施檢查日期等。
(二)第貳章 整備維護情形:包括(一)組織架構、應變流程與支援單
位整備情形;(二)文件資料整備情形及清單等;(三)應變器材
、協力廠商整備情形及清單等。
(三)第參章 整備維護演練實施情形:敘明實際辦理情形,包括日期、
演練主持人、參與人員與分工、演練題目與方式、演練成果檢討等
。
(四)附錄:包括演練腳本、演練實施照片、綜合檢討紀錄等。
十二、聯合督導小組檢查結束後二個月,本部水利署應彙整研提執行成果報告
,執行良好者,函各執行單位本於權責敘獎,優等者最高記功一次,甲
等者嘉獎二次,乙等不敘獎。
執行單位自主演練執行良好者,得自行簽報內部敘獎,獎度最高為嘉獎
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