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案件之裁處
,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主管機關對前點違規案件依下表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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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及處│裁罰基準 │
│次│ │分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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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不為申報先驅化學│毒品危害防制│處以最高新臺幣三│
│ │品工業原料,且經檢警│條例第三十一│十萬元之罰鍰,並│
│ │調單位破獲涉及流供製│條第三項 │通知限期補報,屆│
│ │毒或自行製毒。 │ │期仍未補報者,按│
│ │ │ │日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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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商不為申報先驅化學│毒品危害防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
│ │品工業原料,且未經檢│條例第三十一│罰鍰,並通知限期│
│ │警調單位破獲涉及流供│條第三項 │補報,屆期仍未補│
│ │製毒或自行製毒。 │ │報者,按日連續處│
│ │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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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毒品危害防制│處以新臺幣十五萬│
│ │致檢查人員無從查悉正│條例第三十一│元罰鍰並通知限期│
│ │確資訊等規避檢查之行│條第四項 │補正,屆期仍未補│
│ │為,且經檢警調單位破│ │正者,按次處罰。│
│ │獲涉及流供製毒或自行│ │ │
│ │製毒: │ │ │
│ │1.不實申報先驅化學品│ │ │
│ │ 工業原料之流向。 │ │ │
│ │2.將應申報之工業原料│ │ │
│ │ 他遷、隱匿其流程、│ │ │
│ │ 數量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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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有申報不實之虞須│毒品危害防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
│ │進行檢查之情形,且規│條例第三十一│罰鍰,並得按次處│
│ │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條第四項 │罰及強制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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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廠商申報先驅化學品工│先驅化學品工│初次警告 │
│ │業原料之流向,有下列│業原料之種類│ │
│ │缺失: │及申報檢查辦├────────┤
│ │1.申報內容純係誤寫誤│法第六條之一│再次處以按月申報│
│ │ 算、誤報或其他類此│ │六個月至九個月之│
│ │ 之顯然錯誤者。 │ │處分期 │
│ │2.漏報、申報內容有缺│ │ │
│ │ 漏經通知後如期補正│ │ │
│ │ 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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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情節特殊之個案,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衡酌各
該違規案件之情節,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