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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暨國營事業節水評比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9202106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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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活動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國機關、公立學校暨國營事業落實
    節約用水,希冀透過節水評比活動,藉由用水資料填報、評比及節水
    實地評鑑,獎勵及表揚節約用水成效特優及績優之單位,特訂定本要
    點。

貳、主辦單位:經濟部 
    執行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協辦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金門縣自
    來水廠及連江縣自來水廠

參、評比基準年: 
    評比活動前一年十一月至當年九月為基準年。枯水期指評比活動基準
    年前一年十一月至當年四月;豐水期指當年五月至九月。

肆、評比對象:分為三類七組。 
一、政府機關類:包括中央政府組(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及地方政府
    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等二組。
二、公立學校類:包括大專組、國高中(職)組及國小(幼兒園)組等三
    組。
三、國營事業類:包括生產事業組及非生產事業組等二組。

伍、評比方式:分兩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依評比標準(詳如附件)進行基準年總用水量及每人每日
    用水量(LPCD)增減情形計算,依總節水率及持續推動節水成效之得
    分評比排序各組績優單位;政府機關類及公立學校類各組最多取前六
    名為績優單位,國營事業類各組最多取前四名為績優單位。
二、第二階段:由本部水利署邀集相關機關與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召開評
    鑑小組初評會議,確認各組績優單位,並進行績優單位節水實地評鑑
    ,後續依評比標準及複評會議,決定當年度各類組之特優單位及優等
    單位。

陸、得獎公布: 
    本評比活動得獎名單將公布於本部水利署網站或相關媒體。

柒、獎勵及表揚 
一、各類別每組之特優單位一名,各頒發特優獎盃一座;每組之優等單位
    ,各頒發優等獎盃一座。
二、由本部舉辦表揚頒獎典禮,公開表揚以茲鼓勵。
三、由本部函請獲獎單位,對推動節約用水工作有功之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

捌、其他配合作業: 
    請自來水事業單位提供相關單位自來水用水資料;由執行單位定期函
    請相關單位上網至「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用水填報網站」更新用水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