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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決標案件價格資料傳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工字第1120527656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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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
    程會)所建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可持續提供相關價格資訊予機關或設計
    單位參考,促使該資料庫之價格資訊更臻合理,並可確實依規定於期限內
    傳輸,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工程決標案件係指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中工程採購金額達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
三、傳輸資料為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指定者,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
    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
    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四、本署暨所屬機關應指派專人於工程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第二點所稱價格
    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
    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後,每月月底前至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檢核確認是否
    有未傳輸案件;如屬系統問題致無法傳輸,應逕洽工程會。
五、工程會每月三日公布當期(例如五月初公布三月份資料)未傳輸決標單價
    案件統計資料於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後,各機關應指定專人上網查閱並於
    三天(含公布當日)內完成補傳輸,所屬機關主辦科科長及副分署長應負
    責控管及督導。
六、本署於每月六日前指定專人上網檢核未補傳輸案件並以電話通知該分署科
    務人員即上網完成補傳輸。
七、未依第四點規定期限完成傳輸,致被工程會每月三日公布為未傳輸案件者
    ,應予口頭警告糾正;未依第五點於三天內完成補傳輸者,本署將逐月彙
    整後函請所屬機關列入該年度考績考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