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業者、消費
者之抱怨案件,訂定本處理程序。
二、凡對本局職掌之標準、檢驗、技術服務、度量衡檢定檢查校正、品保
制度、行政及一般事項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具體抱怨事項者均適用
之。
三、受理
(一)書面:民眾以書面方式抱怨者視同陳情案件,由本局收文單位於稿
面加蓋陳情案件戳記後收文分辦,主辦單位收受後儘速依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二)言詞:口頭抱怨或現場表達不滿,由業務權責單位指派人員,依該
單位品質手冊抱怨申訴案件處理程序於協談室或其它指定地點,聆
聽陳訴後,如非本局主管業務即委婉解說告知確實之主管機關及地
址,若屬本局職掌則收受有關資料製作紀錄,載明姓名、地址及聯
絡電話等,送總收文掛號後交由主辦單位即時協調辦理,但內容屬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陳情之定義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三)電子郵件:依標準檢驗局局長信箱電子信件處理作業程序,由本局
秘書室收受後簽送各相關單位或各分局辦理,但內容屬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陳情之定義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辦理。
四、處理時限
(一)書面:民眾以書面方式抱怨者,主辦單位收受後儘速處理,處理期
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言詞:主辦單位儘速協調辦理,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電子郵件:處理期限依本局局長信箱電子信件處理作業程序規定辦
理。
(四)因案情複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將展延理由、辦理期限依
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後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
五、處理原則
(一)各單位對抱怨案件之處理,須以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為原
則。書面或電子郵件抱怨案應以簡明肯定之文字敘明具體內容及法
規依據,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函復。
(二)抱怨案涉及數個單位時,收受單位應主動協調辦理。
(三)抱怨案非屬本局權責時,應逕移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四)抱怨案件涉及該案當事人之行政救濟權益時,應主動告知其依有關
規定辦理。
(五)抱怨案件之處理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其有保密必要者,應以密件
公文處理之。
六、民眾抱怨案件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