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與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
(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並行。
三、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依據 CNS 15017 檢驗材料(外觀、重金屬含量、甲醛釋出量、塑
化劑含量)、構造、穩定性。另商品中之「附屬玩具」應符合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二)依據 CNS 15017 檢查產品資訊(中文標示、注意事項及說明書)
,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中文標示事項包含: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廠商之名稱、住址、電話及商品原產地。其為進口者
,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原始製
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若商品係以委託加工製造(OE
M )方式製造,製造廠商資訊得以委製廠商標示。
3.主要材質。
4.最大尺度(高度x寬度x長度)。
5.製造日期(年月)或批號。
6.適用年齡。
(三)商品檢驗標識貼附位置:商品本體明顯處。
四、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採監視查驗之報驗義務人得於報驗時向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轄區分局
(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購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 」字軌商品檢驗
標識;申請自行印製「M 」字軌商品檢驗標識者,應填具「自印商
品檢驗標識申請書」及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後,向檢驗機關提出
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 」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監視查驗檢驗
登記號碼。字軌及指定代碼組成之識別號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
示之右方或下方。
範圖:
(二)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時,應檢附中
文標示、報驗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其中報驗申請書應依型號或
規格或商品條碼分項次填具,並將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品名、型號
或規格、數量、製造國別、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及製造日期(或批號
)全數登錄於標準檢驗局電腦系統上。
(三)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兒童用高
腳椅商品經連續三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
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五批抽中批查驗符合規定且
近一年內無不合格記錄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
驗方式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提高查驗比率。
(四)抽中批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以同一報驗申請書若報驗三項次以下
者,每項次隨機抽取一座,超過三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三項次增加
取樣一項次,最多增加取樣五項次,必要時得增加查驗項次。報驗
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檢驗機關得就檢驗項次再重新取樣一座。
(五)抽中批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該批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品目,
已取得檢驗機關認可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
告(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且經現場查核包
裝、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符合者,得免取樣檢驗
。
(六)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單位為檢驗機關或代施檢驗單位;檢驗時限
為取樣後七個工作天內。
(七)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
提出監督改善申請,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檢驗不合格者,得就檢驗合格項次部分辦理分割放行,並就不合
格項次申請退運、銷毀或經監督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等必要處
置;該不合格商品經前揭處置後,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並載明改
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得併同其餘未抽中項次商品申請重新
報驗。
2.取樣檢驗僅產品資訊不符者,經檢驗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並審查合
格後即可放行,不需申請重新報驗。
3.抽中批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產地、同廠
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須實施逐批查驗,經連續查驗五批皆
符合檢驗規定後,始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
(八)符合檢驗規定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
標準之情形者,改採逐批查驗連續五批皆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依
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另須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由報驗義務
人將同報驗批中同型式及同規格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依檢驗機關
通知全數限期下架回收、改正或銷毀或其他必要處置。
五、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同製造廠場、同製造國別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2.主型式:以同型式中型式功能最複雜之兒童用高腳椅(如有加裝
襯墊、調整高低裝置等)當主型式。
3.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之其餘不同型式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二)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應檢具下列技術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向標
準檢驗局認可之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1.兒童用高腳椅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如附件(含型號或規格、
功能結構及顏色)。
2.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實際尺寸;
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 4 吋x6 吋照片電子檔)。
3.中文標示樣張。
4.產品資訊說明書(依據國家標準 CNS 15017 之規定)。
5.商品組立圖及零組件清單(包括規格、大小及材質等)。
6.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兒童用高腳椅樣品各一座
。
(三)檢驗項目:
1.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第三點執行檢驗;另系列型式商
品中,具備與主型式或其他系列型式相同構造及零件,且申請人
可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可免除重複之檢驗項目測試。
2.主型式或系列型式商品變更時,僅就變更部分進行必要之安全測
試。
(四)取得正字標記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其正字標記檢驗報告核發日期
在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且同公告檢驗標準版次者,得替代同品名
、同型號之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
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五)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六)申請驗證登錄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商品
驗證登錄證書:
1.基本文件:至標準檢驗局網頁(網址 http://www.bsmi.gov.tw
)之「單一窗口/業務申辦/商品檢驗業務/驗證登錄申請」下
載單機版程式,填報資料並儲存至磁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作
為申請驗證登錄基本文件。
2.符合性評鑑文件:包括標準檢驗局認可之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
室所核發型式試驗報告【內容須包括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文
件,並應提供前述文件之電子檔】及符合型式聲明書。
3.審查時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
品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七)取得驗證登錄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字軌為「R 」及指定代
碼(為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號碼)之商品檢驗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