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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計字第108040236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會計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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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
    財務報告編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部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其設計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財團法人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考量會計事務性質、業務情形、將來發展與
    內部控制及管理需求,兼顧預算、會計及統計需要,先決定所需之財務報
    告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項目、帳簿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會計項目、帳簿及報表之明細資料,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三、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應冠以其全銜定其名稱。
四、財團法人會計制度應包括總說明、本文及附錄。
    總說明應闡明制度訂定之沿革、重要內容及核定或備查之權責機關等。
    本文應包括下列事項,視需要分章分節,並按序訂立: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帳簿。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會計檔案之管理。
    (十)會計人員。
    (十一)附則。
    第一項之附錄應包括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之格式說明,並得將與會計制
    度相關之重要規定列入備參。
    第三項第八款內部審核之處理事項已納入同項第七款會計事務之處理或財
    團法人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並於第二項總說明敘明者,得不另訂該
    章節。
五、會計制度本文之總則,內容應包括:
    (一)會計制度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財團法人之組織及業務概述。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會計處理應依循之法令規定與會計
        原則。
六、會計制度本文之簿記組織系統圖應包括會計交易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
    ,其間所經過之步驟與程序及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種類。
七、會計制度本文之財務報告應包括其組成內容及編製原則。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八、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項目,內容應包括其設置原則、分類、名稱、定義及
    編號。
九、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帳簿,內容應包括其設置原則、種類、格式及登載。
十、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憑證,內容應包括其設置原則、種類、格式、編製及
    使用。
十一、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力求簡單
      明瞭,便於追蹤核對,並得視會計事務性質及業務實際需要,擇下列事
      項訂定或另行增訂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等事務處
          理)。
      (二)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三)財物會計事務處理。
      (四)成本會計事務處理。
      (五)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六)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
      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揭示各項處理步驟之性質和先後順序、職權
      劃分及文件之來源與分發,俾明瞭有關核准交易、記載交易及保管資產
      是否已有效控制。
十二、會計制度本文之內部審核之處理,內容應包括內部審核之性質、執行單
      位、範圍、種類、審核程序、注意事項及責任。
      內部審核之執行應保持獨立性,其達成之功能原則上應包括:
      (一)確定交易的授權、主辦、核准、執行、記錄均有適當職務分工。
      (二)確定審核原始憑證具備之事項與手續,並核算其金額之正確性。
      (三)覆核及評估會計、財務及其他業務控制的合理性與適當性,並在合
          理的成本內提高各項工作之效益。
      (四)確定資產的記錄及保護程度,以免遭受損失。
      (五)防止錯誤、舞弊、不法會計程序及文書之發生。
十三、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檔案管理,內容應包括會計檔案之保存、調閱及銷
      毀。
十四、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人員,內容應包括其任免、交代處理程序及責任。
十五、會計制度本文之附則,內容應包括會計制度之修正程序及實施日期。
      財團法人會計制度之修正,除下列事項得由其董事長核定後,以書面或
      電子郵件通知本部,如設有監察人者,並應通知監察人外,其餘應以書
      面函報本部:
      (一)配合政府法規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為之修正。
      (二)因業務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其會計制度所訂原則下所為之修正。
十六、會計制度報本部者,應以書面方式報送並加附電子檔案,其編印規格採
      A4  直式規格,橫式書寫,左側裝訂,封面及書脊註明「財團法人○○
      ○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