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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大陸地區投資乙烯丙烯丁二烯苯與二甲苯產品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審字第102046053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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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及監督廠商赴大陸地區從事乙烯、丙
    烯、丁二烯、苯與二甲苯產品(C.C.C.Code 27111400、29012100、2
    9012200、29012410、29022000 29024100及29024300)投資,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投資申請案件包括:赴大陸地區投資設立、併購或參股
    從事生產乙烯、丙烯、丁二烯、苯及二甲苯產品之石化公司(生產包
    含乙烯、丙烯、丁二烯、苯、鄰二甲苯及對二甲苯石化基本原料產品
    )。


三、本要點之投資申請案件,應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本部工業局、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部技術處、本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之審查與監督小組進行審議,並視需要
    邀請國家安全局列席。
    前項審查與監督小組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本部工業局擔任幕
    僚工作。


四、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第二點產品投資者,其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如下
    :
(一)審查從事乙烯、丙烯、丁二烯、苯及二甲苯產品之投資案,各企業
      及其關係企業以參與一件投資案審查為原則。
(二)申請人應為依臺灣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並以生產石化品為主要業務
      ,赴大陸地區投(增)資有助於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競爭力、提升企
      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
(三)申請人對該投(增)資事業取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股權,或取得特定
      產品項目之經營主導權。
(四)投(增)資案件審查採穩定國內發展為原則,不得因赴大陸地區投
      (增)資而有停工、停產、減產或裁員等影響國內石化產業穩定發
      展之情形。
(五)投(增)資公司須提出在國內高值化石化品之相對投資,其規模不
      得低於申請投(增)資金額。
(六)投(增)資公司需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方案,規
      劃國內事業研發投入及高值化投資相關事宜。
(七)投(增)資公司應規劃上述產品部分優先供應國內需求及回運國內
      之儲運系統。
(八)投(增)資應對國內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增加母公司之營收或收
      益,帶動高值化石化產品發展,或經由與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整合可
      大幅提升國內事業技術水準或運籌能力。
(九)赴大陸地區投(增)資案件對國家安全無嚴重之不利影響。
(十)廠商執行投資計畫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五、申請人應填報赴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申請書,並檢附投資計畫書
    ,載明下列資料,向本部申請:
(一)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申請人過去及未來三年全球佈局(含國內
      、大陸及其他海外地區投資及營運情形、提升國內研發能力及高值
      化產品投資規畫,並說明投資應可取得全球市場之優勢地位,或可
      擴大全球市場之占有率。)、投資風險之評估及企業兩岸產業分工
      模式。
(二)財務及資金取得運用情況:包括申請人財務狀況資料、投資所需資
      金籌措與運用情形、國內相對投資於高值化石化品之資金運用情形
      及提升研發投入規劃。
(三)勞動事項:包括對國內廠員工僱用情形、員工赴大陸地區工作情形
      、赴大陸地區投資造成國內廠員工僱用之變化及有無因大陸投資而
      有裁減臺灣員工之情形。
(四)投資應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增加國內母公司之營收或收益之情
      形,帶動高值化石化產品發展,或經由與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整合可
      大幅提升國內事業技術水準或運籌能力。
(五)回運臺灣儲運系統:包含投資之產品優先供應國內需求及規劃回運
      臺灣之儲運系統。
(六)產業帶動:包括對申請人投資對國內總體經濟之貢獻及對國內上下
      游供應鏈廠商帶動之投入,如可帶動國內塑膠、橡膠、人纖、特用
      化學品及其他高值化產品發展之具體作法等。
(七)其他相關事項:大陸方面給予之獎勵及可能之合作關係等


六、經審查與監督小組審查之投資案件,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或人員
    必要時得對投資人或其轉投資事業進行實地查核。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投資之核准:
(一)申請人未履行投資計畫書內提升國內研發能力及高值化產品投資規
      劃、投資之產品回運臺灣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未依期限提供資料或有提報不實之情事,經本部命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核准函作為核准處分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