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5026085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
    地區供水計畫(以下簡稱穩定供水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
    政策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特依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
    地區供水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成立穩定供水計
    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二、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穩定供水計畫審查及各期實施計畫之審定。
(二)穩定供水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三)穩定供水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四)各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
(五)其他穩定供水計畫推動事項。


三、推動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協助辦理穩定供水計畫之審查、考核、督導及
    綜理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小組各項審查案件之初審作業。
(二)協助穩定供水計畫執行之管制考核及督導。
(三)各年度執行成果之初審。
(四)其他推動小組交付審查、考核、督導或協調事項。


四、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副召集人二人,分由本部
    主管水利業務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二十七
    人至二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本部聘請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一人。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處長。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一人。
(十)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十二)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十三)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十四)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政府副縣(市)長各一人。
(十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十六)本部水利署署長。
(十七)嘉南農田水利會會長。
(十八)高雄農田水利會會長。
(十九)相關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五、推動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指派
    副署長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六、工作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推動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工作小組
    業務;置副執行長二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總工程司及
    本部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協助執行長辦理工作小組業務;成員三十
    二人至三十五人,除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為當然成員外,由本部聘請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內政部地政司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交通部代表一人
(十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一人
(十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三)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十四)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代表一人。
(十五)本部水利署代表四人。
(十六)嘉南農田水利會及高雄農田水利會代表各一人。
(十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一人。
(十八)相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六人至九人。


七、工作小組下得設工作分組,負責協助工作小組辦理執行機關所提各項
    計畫之實質審查。


八、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分別由召集人或執
    行長召集之,召集人或執行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副
    執行長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九、各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各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部應將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擬定之穩定供水計畫,提送推動小組討
    論、審查,並送行政院核定後,送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中央執行機關
    擬訂各期實施計畫。


十一、各中央執行機關擬訂之各期實施計畫,送本部水利署彙整提送推動
      小組審定後據以辦理。


十二、執行穩定供水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及農田水利會應成立專案小組,配合本條例執行各項工作。


十三、中央執行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並送推動小
      組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應
      自行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並送該管中央執行機關彙送
      推動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