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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執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事字第1133101042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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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中央暨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國立
    學校及國營事業申請補助辦理雨水貯留系統設施工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申請單位應擬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一格式)向本署所屬機關提出申請(
    所屬機關分工負責區域詳如附件二)。本署所屬機關彙整申請單位提報之
    申請計畫書,並依下列原則排定優先順序後送本署核定,並在年度預算額
    度內依序核辦。
    (一)預估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
    (二)益本比(二十五年雨水貯留量(噸)/計畫經費(萬元))。
    (三)效益比(雨水貯留量或節約用水量佔單位原用水量之百分比值)。
    (四)教育宣導功能。
    (五)地域特性。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經本署同意補助之單位,應依本署同意補助函文所訂之日期前,完成發包
    簽約事宜。
三、補助經費比率如下:
    (一)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以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分列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附件三
        )。
    (二)中央暨所屬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全額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應將年度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依下列規定向本署所屬機
    關申請撥款:
    (一)第一期款:發包後,檢送工程契約副本、發包概況表(附件四)、預
        算書、納入預算證明、領據、請款明細表(附件五),請撥發包總經
        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受補助機關應於一個月內
        檢附領據及請款明細表(附件五)至洽辦機關後,請撥發包總經費百
        分之六十。
    (三)第三期款:於結算後一個月內檢送驗收決算相關資料,請撥發包總經
        費結算數差額。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如有剩餘款、孳息收入、衍生相關收入(如
    罰款及違約金等),應併同繳還。
五、受補助單位相關支出憑證,本署所屬機關得請受補助單位妥慎保管,以備
    查核。
六、雨水貯留系統設施工程由受補助單位本權責自行辦理規劃、設計、發包及
    施工。
七、工程發包施工後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須延長工期,由受補助單位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送本署所屬機關備查;若無法於年度結束前完工並核銷,須
    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應於年度結束前十五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保
    留申請,俟本署彙陳行政院核准後始可執行。
八、施工後如有變更設計,該變更設計應不違背或降低原定目標、效益及功能
    為原則,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審核辦理,並將變更設計預算書表送本署備查
    。工程變更設計後總經費如超過原決標金額,超出經費由受補助單位自行
    籌措支應。
九、本署及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工程執行情形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單
    位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十、工程執行期間經本署發現與核定內容不符者,受補助單位應於限期內完成
    改善並經本署確認核可後,始得繼續執行。未於限期完成改善者,本署得
    追回部分或全數補助款,且列為三年內不再補助之對象。
十一、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等事宜,概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善盡工程完工後之維護與管理工作。
十三、工程完成後,受補助單位如為學校應規劃設計雨水貯留系統設施為彈性
      學習課程。
十四、受補助單位於工程完工後三年內應填報使用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七
      ),並於每年二月提送本署所屬機關,以利瞭解實際執行效益。
十五、受補助單位於本署核定補助計畫後,逾本署要求期限內仍未公告招標或
      未完成發包者,本署得撤銷補助,並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