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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文物典藏推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05400158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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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業務職掌相關文物典藏保存
    、移撥、贈與及後續宣導推廣業務推行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物,指與本局業務職掌相關之相關人物記載或文物,包
    括重要文書、圖書、口述歷史、照片、獎章(牌)、檢定(測)紀錄
    、證書、受檢定之度量衡器、合格印證、檢定(測)技術訓練器材、
    檢定(測)設備及度量衡、標準或商品檢測等相關資料或物品。
    前項所述資料或物品是否具有保存意義,使用單位應於資料或物品減
    損前進行評估或由文物典藏單位評估。


三、基於政府機關保存、維護典藏文物之社會責任,使用單位應保持文物
    最佳狀況,以提供本局後續展示、研究、教育及推廣之用。


四、為辦理業務職掌相關文物典藏保存、捐贈及宣導推廣業務,本局設文
    物典藏推廣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及下設工作小組,推動小
    組之任務如下:
(一)文物之典藏保存工作相關事項審議。
(二)文物之移撥及贈與工作相關事項審議。
(三)文物之相關推廣活動審議與大型展覽推動工作。


五、推動小組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秘書單位主管擔任副召集人,成
    員由本局相關各業務組、各分局、秘書室、主計室、使用單位代表共
    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協助提供諮詢意見。
    推動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得由副召集
    人召開之。


六、推動小組為辦理相關審議及推動工作,由推動小組成員推派一名代表
    擔任工作小組成員,負責各單位資料之彙整提供及聯絡窗口,並由秘
    書單位負責協調相關工作。


七、本局文物如無法適當保存時,得尋公私立博物館或相關專業機關(構
    )進行移撥或贈與等事宜,並依據現行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規定辦理,相關作業流
    程如附件。
    為統一作業流程,各使用單位如需移撥或贈與文物,需彙報總局統一
    辦理發函事宜。


八、本局及使用單位人員因辦理典藏文物典藏、捐贈及宣導推廣有貢獻者
    ,由各單位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