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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政府出版品管理執行績效查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研字第10304500070 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綜合規劃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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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查核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有關政府出版
    品管理作業執行績效,加強各項出版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查核作業由本部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發會)每年度定
    期辦理。
    查核對象為本部所屬各幕僚單位、行政機關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
    單位)。


三、本要點查核範圍包括各單位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政府出版品管理業務之執行績效及創意。


四、本要點查核指標,分為作業制度、推廣行銷、出版資訊公開及數位加
    值、著作權管理四項(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五、查核方式
    分為書面及實地查核二種:
(一)書面查核: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查核指標項目一覽表辦理
      上年度出版品自評作業,並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函送本部研發會辦理
      查核。本部研發會得視需要通知各單位補送相關資料,或邀請各單
      位派員到會說明。
(二)實地查核:本部研發會得視需要實地抽查各單位出版品辦理情形。


六、查核結果及獎勵標準如下:
(一)查核結果:優等(九十分以上者)、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者)、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
      七十分者)、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二)獎勵原則:
      1.優等者,專責管理人員及主管相關人員嘉獎二次。
      2.甲等者,專責管理人員及主管相關人員嘉獎一次。
    前項獎勵由各單位依權責自行辦理。


七、前點查核結果本部研發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簽報部長核定後,函送各
    單位辦理敘獎或研提改進措施。查核結果未達乙等者,本部研發會得
    視需要列為次年度優先實地查核對象。


八、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就其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辦理政府出版
    品管理作業,另定查核規定,並函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