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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研字第110045089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綜合規劃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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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本部政府出版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指以本部及所屬機關
    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
    、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各單位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銷售等管理事
    項。
四、各單位出版品應登載編號:
    (一)應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另得申請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
        。
    (二)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資訊網(
        網址為 https://gpiadmin.culture.tw),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 ),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
        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
        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品,各單位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 )時,應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五、各單位發行之出版品,應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國家圖書館應
    送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文化部指定圖書館各一份。
六、各單位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
    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七、各單位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
    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八、各單位出版品送統籌銷售之作業方式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一),連同一定數量之
        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視
        庫存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首次送展售門市之政府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供推廣
        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展售門市並應就樣品造冊備查。
    (三)寄送政府出版品之運費,首次由各單位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之運費
        ,應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巿與各單位議定。
九、各單位除依規定分送、指定寄存或配合展售外,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
    ,自行辦理其他流通服務。
十、各單位之出版品同時公開於網路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政府出版品專
    區登載連結網址,並隨時更新。
十一、各單位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
      之授權利用相關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二、各機關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
      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其授權,得採全部授權或部分授權方
      式辦理。
十三、各單位出版品,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
      用,並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二)函送文化部;如
      有電子檔應併送之。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應於送交文化
      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十四、各單位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單篇
      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十五、各單位專責人員應隨時進入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政府出版品專區,維護機
      關資料及出版品資料,以便查詢聯繫。
十六、各單位出版品業務,得參考本部出版品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四),並
      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後,由各單位自行完成審核,即可印製。
十七、各單位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注意以下事
      項:
      (一)應附帶約定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各機關之合
          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二)所收合理使用報酬,由各機關與合作或委託對象依合作目的、性質
          、出版品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報酬以金錢為原則
          ,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十八、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另定相關管理作業規定,並函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