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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特色場域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5038111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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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產業園區廠商參與特色場域建築風貌
    及環境景觀改造計畫,以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空間機能及產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獨資、合夥事業或管理委員
    會(以下稱申請人)其工廠登記或辦公大樓位於本部轄管之產業園區
    範圍內,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位於產業園區範圍內,沿街面同一道路側廠區外緣連續達二家(含
      )以上者界定為特色路段,該路段之道路兩側合三家(含)以上廠
      商聯合申請。
(二)同一項目於九十八年度至一百零二年度均未獲得北中南老舊工業區
      之更新與開發計畫、產業園區精進發展計畫或產業園區加值優化計
      畫補助。
(三)申請人無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及其他應繳費用;申請人為管理委員會者,其組成之區分所有權人
      無欠繳前開費用情事。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沿街面視覺可及之建築物本體外牆立面改善為主,
    並視現場情形得將廠區外緣修繕綠美化一併納入。


五、執行經費得視每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項下支
    應。


六、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核定總工程費(不含規劃設計
    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七、申請人應於工業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限內,邀請工業局所轄之工業區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召開先期構想說明會議,始得提出申
    請。
    申請人應檢具檢核表及計畫書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同一產業園區內
    之申請案以乙案為限,採聯合申請,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基本資料。
(二)現況說明。
(三)規劃構想。
(四)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五)預定作業時程。
(六)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
(七)綠美化或公設認養。
(八)預期成果、後續維護管理及保固計畫。
(九)廠商意願切結書。
(十)委託授權書。
(十一)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則免附)。
(十三)先期構想說明會議紀錄。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工業局為審查申請案件得召開審查會,審查會議由工業局召開,依據
    審查結果核定總工程費、補助比例及補助額度,其審查會委員九人,
    置召集人一人,由工業局副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構)人員聘(派)之:
(一)工業局工業區組代表一人。
(二)申請案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一人。
(三)工業局北、中及南區工業區管理處之執行長共三人。
(四)專家學者三人。
    審查會召開前由專家學者針對申請案件進行現地勘查,並完成技術專
    家評估報告,提報審查會說明。
    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其中至少有一人為專
    家學者,審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


九、審查會審查項目如下: 
(一)審查補助計畫之額度、補助比例及支用項目。
(二)審查補助計畫之內容完整性及執行期限。
(三)審查補助計畫之經費補助優先次序。
    計畫內容審查原則如下: 
(一)規劃構想與產業特色之連結性。
(二)聯合申請廠商規劃內容之整體性、一致性。
(三)與產業園區未來發展區位關聯性。
(四)工作項目施作方式及廠商執行能力。
(五)經費編列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六)時程規劃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七)完工後維護管理計畫(含維護經費來源)合理性。
(八)計畫預期成效。


十、申請人應依審查會意見修正計畫書,並提送修正後之計畫書經核定後
    ,依核定計畫書之計畫期程及內容據以執行。並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七個日曆天內,備齊請款、核銷、執行成果文件提送服務中心。
    前項執行成果文件,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請款申請書。
(二)請款收據。
(三)實際完工之全額發票正本。但有特殊情形須由申請人留為原始憑証
      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改檢附發票影本。
(四)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廠商自主檢查表。
(六)現場施工前、中、後之照片。


十一、工業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稽核計畫執行狀況及召開進度會議,進
      行進度管控。申請人對於前項稽核之查詢,有出席答覆之義務。


十二、服務中心應於收到申請人執行成果文件後,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成果
      評析會議,並實地評估成效,相關評析原則及補助機制如下:
  (一)評析原則
     (1)確認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及補助額度。
     (2)確認符合施作工項規定及補助額度。
     (3)確認特色場域整體環境塑造成效。
  (二)補助機制
     (1)經成果評析符合原核定計畫期程及內容且具特色場域成效,予
          以撥付全額補助款項。
     (2)經成果評析符合原核定計畫期程,惟內容或特色場域成效未完
          全符合原核定計畫,由學者專家審定符合成效之項目及金額,
          予以撥付部分補助款項。
     (3)經成果評析不符合原核定計畫期程及內容,不予補助。


十三、服務中心應依成果評析會議結論、原核定計畫書內容、補助比例及
      補助額度,確認實際補助數額後,通知申請人據以請款,並一次撥
      付補助款項。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
      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應繳費用者之情事,經核定之補助額度應優
      先扣抵欠繳費用後,方予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未依第十點規定期限內備齊執行成果文
      件並提送者,服務中心得按日扣減實際補助款項之千分之一;超過
      一個月不提送者,得不予撥付。


十四、補助款項之使用與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銷相關經
      費:
  (一)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計畫停止執行。
  (二)申請人施作完成後,經各服務中心確認施作項目與原核定計畫項
        目不符時,該不符之施作項目不予補助。
  (三)超過第十點規定提送執行成果文件之期限一個月。
      事後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令申請
      人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五、申請人就申請事項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六、申請人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確實辦
      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十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建築物,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經工業局同意外,不得於完工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前項期間內有產權移轉之情事,申請人應告知後續所有權人履行本
      要點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