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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國際合作投資專案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策字第103010080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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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國
    際合作專案,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
    專戶運用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設置投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
    )。


二、本審議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國際合作投資專案參與投資之專業管理公司及輔導單位資格。
(二)國際合作投資專案投資案件。
(三)其他經本處交議之案件。


三、本審議會由本處指派業務主管一人擔任召集人,另設置審議委員,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審議委員分常設委員及技術委員二類:
(一)常設委員八人:
      由本處邀請具財務、市場行銷、經營管理及產業政策之專業人士八
      人組成二組成員,每次審議會依序輪由一組成員參加。
(二)技術委員十八至四十二人:
      由本處邀請電子光電產業、機電機械產業、化學與材料產業、生技
      與醫療保健產業、資訊通訊業及服務暨其他業別領域之專業人士,
      每一技術領域三至七人組成,於每次審議會依專業領域,邀請相關
      技術委員三人參加。


四、本審議會之決議採秘密記名表決方式進行,出席委員應為同意或不同
    意之意思表示,本審議會之審議事項以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出席並
    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中亦不得委託他
    人代理行使職權。


五、案件審議時經出席委員表示,須補充資料方得審議者,本審議會得載
    明補充資料項目,通知專業管理公司備齊相關資料,提請下次審議;
    經表決不同意之案件,專業管理公司得申請覆審,但以一次為限。


六、表決票交由本審議會召集人統計彙整、宣布表決結果並作成決議後,
    應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交由本處以密件處理。但必要時,得報請
    本處召集人核准後予以拆封查閱。
    本審議會開會後,本處除應將審議委員書面意見及表決票列檔存放外
    ,並應將當次會議之審查結果作成會議紀錄。


七、本審議會審議委員執行審議任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
    精神,並不得對外洩漏因受理審議案件所知悉之內容及其他委員之審
    議意見。


八、本審議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被投資企業、專業管理公司及輔導單位之任何職
      位,及解任、辭任或任期屆至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被投資企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
      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
      系血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被投資企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
      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而不自
    行迴避者,本審議會主席應令其迴避。


九、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解任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應出席會議次數二分之一者。
(二)違反第七點保密規定。
(三)違反第八點自行迴避或勸令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經本處判定者。


十、本處為因應產業結構變遷,適時強化專業審議功能,必要時簽奉本處
    召集人同意後,得依申請投資案件之產業特性邀請專業人士若干名為
    專案顧問。
    前項專案顧問得列席該專案之審議會,提供專業意見供審議委員參考
    ,但不得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