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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石門水庫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5202062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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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石門水庫原水濁度升高期間,跨區協
    調供水作業需要,特設石門水庫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石門水庫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二)水源跨區調度協調事項。
(三)板新、桃園地區自來水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四)水源、供水有關之現場之應變及協調聯繫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局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北水局副局長兼任,其他成員由下列單位
    派兼:
(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總管理處代表一人
      。
(二)台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二區處)代表一人。
(三)台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十二區處)代表一人。
(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五)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桃園縣政府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及執行供水協調事項。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北水局辦理。


六、本小組不定期集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七、北水局、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於颱風豪雨期間或異常狀況發生,致原水
    濁度升高,有影響正常供水之虞時,經各單位依防災應變規定因應處
    理後,評估其情勢有持續擴大,須採取跨區域供水協調調度事宜者,
    應即通報本小組幕僚轉知執行秘書,由執行秘書評估情勢上報召集人
    召集會議研商。


八、台水公司、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應視情況於必要時發布新聞,以利民眾
    及早儲水備用。


九、北水局、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於第七點之供水異常狀況解除時,應通報
    本小組幕僚轉知執行秘書。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