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石門水庫原水濁度升高期間,跨區協
調供水作業需要,特設石門水庫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石門水庫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二)水源跨區調度協調事項。
(三)板新、桃園地區自來水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四)水源、供水有關之現場之應變及協調聯繫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局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北水局副局長兼任,其他成員由下列單位
派兼:
(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總管理處代表一人
。
(二)台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二區處)代表一人。
(三)台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十二區處)代表一人。
(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五)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桃園縣政府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及執行供水協調事項。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北水局辦理。
六、本小組不定期集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七、北水局、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於颱風豪雨期間或異常狀況發生,致原水
濁度升高,有影響正常供水之虞時,經各單位依防災應變規定因應處
理後,評估其情勢有持續擴大,須採取跨區域供水協調調度事宜者,
應即通報本小組幕僚轉知執行秘書,由執行秘書評估情勢上報召集人
召集會議研商。
八、台水公司、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應視情況於必要時發布新聞,以利民眾
及早儲水備用。
九、北水局、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於第七點之供水異常狀況解除時,應通報
本小組幕僚轉知執行秘書。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