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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商品標示業務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中字第105020032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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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商品正確標示,辦理執行商品標示業
    務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考核機關為辦理商品標示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並依行政
    資源、工商發展規模、地理位置、觀光風景區因素,分為甲、乙、丙
    三組如下: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
      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三)丙組: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三、本部辦理考核工作,得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考核委員。


四、本部對受考核機關前兩個年度之執行績效,於每年五月至七月間依下
    列方式辦理考核工作:
(一)書面審核-依受考核機關提送之商品標示業務執行成果報告進行書
      面審核。
(二)實地考核-由考核委員至各受考核機關,就實際商品標示業務執行
      情形進行查證。
    前項考核作業第一年考核乙組機關,次一年考核甲組及丙組機關,以
    後年度輪替辦理。


五、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商品標示業務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效能應用。
(二)資料登錄及相關報表填報情形。
(三)年度抽查情形。
(四)觀光風景區抽查複查情形。
(五)抽查不合格案件處理及複查情形。
(六)受理他縣市移送不合格案件處理情形。
(七)教育宣導活動辦理情形。
(八)對市售商品抽查普遍情形。
(九)創新措施或積極作為及其他相關事項配合辦理情形。
(十)實地考核情形。


六、(刪除)


七、依考核評定分數,分列等第為:
(一)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
(三)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四)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五)丙等:未達七十分。


八、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函請受考核機關對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敘獎
    或懲戒:
(一)特優:記功一次。
(二)優等:嘉獎二次。
(三)甲等:嘉獎一次。
(四)乙等:不予獎懲。
(五)丙等:申誡一次。
    考核結果名列丙等者,另函請受考核機關首長加強督導所屬單位積極
    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