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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監造之工程專案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工字第104050415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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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配合各所屬機關辦理委外監造工程,內部執行專案管理業務需求,訂
    定本注意事項。


貳、委託設計監造階段應注意事項
一、應依據工程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
    意事項,將有關屬規範委外監造單位之相關規定,應納入招標文件及
    委外契約內容;亦可將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納入契約執行
    範疇,惟相關經費亦需納入考量。
二、依據工程屬性及規模,對於工程執行現場監造之實際所需之最少人力
    ,或明確規範各施工階段之最少監造人力,納入契約範疇。
三、評估該委託案件之工期,規範分階段或完工後及配合機關要求之時間
    點,提出監造執行成果報告 2  份(含各階段之成果報告及總報告,
    並裝訂成冊)。
四、上述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所有執行監造業務之相關資料(可採
    影本),並應有該階段之各項資料之統計表、分析表及彙整總表;相
    關資料如下:
(一)文件目錄總表-含電子檔
(二)監造報表-採用電子檔(掃描)
(三)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辦理情形-含電子檔
(四)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相關附件採用電子檔(掃描)
(五)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含電子檔
(六)材料檢試驗管制統計表--相關附件採用掃描電子檔
(七)施工品質檢試驗統計表-相關附件採用掃描電子檔
(八)施工抽查統計表-相關附件採用掃描電子檔
(九)相關缺失改善追蹤辦理情形-含電子檔
(十)品質稽核辦理情形-含電子檔
(十一)其他於監造執行階段,經機關要求屬監造執行範圍之相關資料
五、其他涉及監造執行階段之重點或特殊作業項目之相關規定,應妥以規
    範之。


、執行監造階段應辦理事項
一、依據工程屬性及契約履約責任分工原則,擬訂下列控管文件,並落實
    執行:
(一)擬訂文件送審核定機制管控表,並於工程執行過程,依該管控表執
      行管控。
(二)擬訂符合契約規定內容之材料檢試驗管制總表,並依控管表內所預
      定之時程,主動進行查證作業。
(三)擬訂督導監造單位執行監造業務相關抽查、驗執行情形表格。
(四)擬訂契約規定辦理工程請款監督事宜。
二、擬訂本工程督導計畫
(一)依督導計畫時程,簽請機關工程督導小組進行督導。
(二)簽發督導紀錄(限期完成改善),並追蹤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三)檢討彙整督導紀錄相關缺失,即時採取通知委外監造單位進行改善
      ,或採取必要之因應作為。
三、依據履約責任分工原則,適時檢視委外監造單位是否依據契約規定執
    行相關監造業務。
四、落實執行委外監造契約之規定項目。
五、加強辦理道路級配料、瀝青混凝土、混凝土、鋼筋、土方及其他認有
    必要項目之抽驗。
六、對委託監造之工程加強辦理工程督導。
七、發現現場重大品質缺失,除應立即要求廠商改善外,並檢討是否有監
    造單位監造不實之責任,依契約規定辦理扣罰款,必要時要求撤換現
    場監造人員。


肆、辦理驗收階段應辦理事項
一、於施工廠商提出竣工時,應督促監造單位依規定完成竣工之確認。
二、掌握時程辦理工程驗收程序之簽辦,並配合協助辦理相關驗收作業。
三、於完成驗收程序後,適時辦理相關工程決算事宜。
四、上述相關作業時程,應列表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