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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5 0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4580012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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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推動學界能源科技專案,引進學界研發能量,以提升我國能源科
    技之研究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
    行機關。
三、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推動,應符合能源科技專案年度研究重點;其年度研
    究重點應由能源局規劃,並逐年公告之。
    為落實前項工作,提升執行績效,能源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各項研商
    會議。
四、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撥付、查訪、查核、績效考評及
    其他相關事項,應依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
    法辦理。
    前項作業流程及應備文件,由能源局訂定之。
五、學界能源科技專案分類如下:
    (一)創新先導型:從事能源科技創新突破構想相關研究及發展。
    (二)技術整合型:以產學聯盟方式,從事新及再生能源與節能減碳技術、
        產品或系統整合相關研究及發展。
六、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計畫期程及補助經費,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創新先導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並以二年為限,其補助經費上限
        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技術整合型:計畫期程為二年以上,並以四年為限,其補助經費上限
        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能源局得公告停止受理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
    。
七、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期間,由能源局公告之。
    單一學術機構於單一年度就同一主題提出之計畫構想書,以一項為原則;
    其於同一時期執行之學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以不超過三項為原則。
八、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具有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及技術整合能力之團隊。
    (三)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四)具有計畫管理、人事、會計與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及專責部門。
    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同時向能源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
        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能源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能
    源局得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補助者,能源局得撤銷補助或依約解除契約,
    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九、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審查,能源局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前
    述審查範圍應以全程計畫執行範圍為準。
    前項審查,採取形式及實質二階段,其審查重點如下:
    (一)形式審查:
        1.申請者之資格條件。
        2.計畫性質(創新先導型或技術整合型)。
    (二)實質審查:
        1.與當年度研究重點之關聯性。
        2.執行單位之執行能力(包含研發團隊組成與過去執行計畫之成效)
          。
        3.計畫內容與經費安排之適善性。
    申請者於形式審查階段,如有不符申請資格、計畫性質等情形,能源局應
    限期補件;申請者逾期未為補件或補件不完備時,能源局應予退件。
    申請者於實質審查階段,未能通過第二項所定各項標準之審查者,能源局
    應不予補助,並通知審查結果。
十、申請學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經審查通過給予補助者,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
    期間內與能源局簽訂補助契約;並於核准函附記如無法於限期內辦理,應
    先敘明事由向能源局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展延之;展延期間以一個月
    為限,逾期時,核准函失其效力。
十一、利用學界能源科技專案經費所辦理之科研採購,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運用及管理,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十三、能源局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
      開於機關網站。
十四、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石油基金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